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3民初11014号
申请人:王XX,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蕊,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XX。
法定代表人:徐XX。
被申请人:徐XX,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XX。
法定代表人:徐XX。
被申请人:普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XX。
法定代表人: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徐XX、北京XX公司、普安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徐XX、北京XX公司、普安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并已由中国XX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徐XX、北京XX公司、普安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