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来自江西,一个22岁的女孩,于2021年2月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文化公司做普工,由于她天姿聪明,工作不久,就得到了老板的赏识,于5月1日晋升为副店长,工资也随之上升,她也是挺开心的告诉了家长升职了,每天也是开开心心的上班,但是22岁的姑娘一朵花,是一个适合结婚的年龄的,家里催她回去相亲,说是为她物色了一个很好的小伙子,务必要回家去,孝顺的她就向公司辞职,但是公司不想放人,押她的工资不让她走,几经周折,她终于拿到了工资回家了,但是相亲的事情却泡汤了,她觉得是公司破坏了她的婚姻大事,要求告公司。
然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仲裁的结果有些让她感觉意外,因为公司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而仲裁认为,她于5月1日升职为副店长后,是管理人事招聘,培训,考核的工作,理应也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职责,所以只支付了3月1号到4月30号期间这两个月的二倍工资,共计9588元。
收到裁决后,自然是不服,起诉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但是法院的观点与仲裁一样,认为她于5月1日升职为副店长后,是管理人事招聘,培训,考核的工作,理应也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职责,所以只支付了3月1号到4月30号期间这两个月的二倍工资,共计9588元。于2022年5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律师观点:一般情况下,人事主管的职责之一即为管理用人单位的人事工作,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允许人事主管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则会发生违法者从中获利的事件。人事主管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失职行为,没有做好分内事,其本身具有过错,如果允许其主张二倍工资,则会使得人事主管从违法中获得二倍工资的利益,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一般情况下,人事主管主张二倍工资的,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