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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1)苏1023刑初6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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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抢救伤者及报警、保护事故现场。而本案夏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抢救伤者及报警、保护现场,而是选择肇事后逃逸,造成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承担了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X。

    辩护人严长俊,江苏XX律师。

    案件详细情况:

    2020年8月13日5时13分左右,被告人夏X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应县344国道158KM+800M处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陈XX(女,1951年9月29日出生)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XX受伤,车辆损伤,后被告人夏XX驾车逃逸。当日,被害人陈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意见:陈XX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XX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本起事故无责任。

    本案系他人报案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夏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案件结果:

    被告人夏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夏XX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夏XX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法院鉴于夏XX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等情节,判决夏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审 判 长  鲁XX

    人民陪审员  俞XX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XX


  • 2021-03-16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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