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206民初4860号
原告:刘XX,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燕,北京XX执业律师。
被告:苏X,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涂XX,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刘XX与被告苏X、涂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X、涂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苏X、涂XX共同偿还尚欠刘XX的租金1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9日起计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租赁关系成立时间:2018年5月26日。
二、出租人:刘XX。
三、承租人:苏X、涂XX。
四、租赁物坐落:厦门市××区××工业区C栋1号店面。
五、租金支付情况:截至2020年3月15日尚欠租金36000元,此后支付20000元,尚欠16000元。
六、付款期限:2020年8月18日前支付16000元。
裁判理由
根据刘XX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其与苏X、涂XX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苏X、涂XX尚欠租金16000元未付,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至,苏X、涂XX应支付尚欠租金16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刘XX主张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照准,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则苏X、涂XX应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苏X、涂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XX租金1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苏X、涂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