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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 婚姻家庭
  • (2021)湘0524民初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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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524民初166号

原告:宁XX,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西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岳峰,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西洋XX。

原告宁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岳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宁XX与被告刘X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X、刘XX由被告刘X抚养成年,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房屋归刘X所有,宁XX应分得的房屋分割款折抵其应

负担的小孩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宁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美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体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刘跃国

代理书记员罗嗣君


  • 2021-02-16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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