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524民初166号
原告:宁XX,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西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岳峰,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西洋XX。
原告宁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岳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宁XX与被告刘X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X、刘XX由被告刘X抚养成年,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房屋归刘X所有,宁XX应分得的房屋分割款折抵其应
负担的小孩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宁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美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体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刘跃国
代理书记员罗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