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刘X与A公司签订电影《XX联合出品协议》,约定刘X向前述影片投资150000元,A公司保证在2021年11月1日前完成网络平台上映工作,后刘X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28日向A公司转账50000元和100000元。因A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完成电影上映工作,A公司与刘X于2021年11月27日签订《解除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2021年1月4日签订的电影《XX联合出品协议书》解除,A公司需在2021年12月10日将投资款共计150000元退还至刘X账户。但至2021年12月21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游X仅向刘X微信转账退还15000元。2021年12月22日,刘X找到本所律师代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我所律师介入谈判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游X又通过微信于2022年1月18日、4月10日、4月11日、4月12日分别向刘X退还1000元、20000元、15000元、5000元。截至2022年5月18日,A公司共计向刘X退还56000元,尚欠刘X94000元未退还。
「案件分析」
一、影视投资合同纠纷
随着影视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涉影视投资合同纠纷案件占泛投资合同纠纷的比重呈上升势态。经过对裁判文书网中类案的检索,我们发现违约事实主要是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投资款、未如期完成影片的播出或上映工作。影视投资本身被贴着“大制作、零风险、保收益”的诱人标签,加之普通投资者专业性不足,影视行业内外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难以判断其中蕴含的风险。故而投资不断,纠纷不断。
二、诉中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指的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的之一,对于保证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诉中保全主要有以下程序:
1.申请。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之后申请。
2.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不要求的,当事人无须提供担保。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赔偿。如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我方与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5日、2022年8月15日分两次退还10万元款项,包括前述投资款94000元及刘X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因本案诉讼支出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6000元。
「案件总结」
本案成功地帮助委托人刘X拿到投资款,一个关键的诉讼策略就是申请诉中保全。接受委托后,我方顺利追踪到对方的财产线索,并建议当事人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后人民法院同意了我方的保全申请,裁定冻结A公司名下的两个账户。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得知公账被冻结后,第一时间与我所律师取得联系,表示愿意支付剩余款项。我所律师与对方进一步协商,结合委托人的诉求,我方同意解除保全,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有效地促进本案纠纷的解决,减少当事人诉累。
最后,我所律师在办完本案后提出宝贵的建议:投资方在投资之前要对投资人、投资项目做尽调,拟定一份近乎完美的投资合同,请专业的律师对风险进行把控。在签约之后,要随时关注投资项目的发展,出现问题及时与投资人沟通,注意履约过程中的证据保存,切不可就此将之束之高阁。另外,对于长期做影视投资的公司,建议打造一套可以良性运营的合规机制,请专业人士介入帮助处理,一旦出现纠纷,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