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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孙XX经营棋牌室、邀人赌博涉嫌恶势力犯罪被刑拘,后获轻判

  • 刑事辩护
  • (2019)皖0122刑初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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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权峰律师在案发后接受孙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全方位挖掘有利因素。

案件详情

被告人:孙XX

辩护人:徐权峰律师,安徽XX律师,一级合伙人

罪名:开设赌场罪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孙XX接手孙某1经营的用于开设赌场的棋牌室,在该棋牌室提供麻将、扑克等赌具,采用“拱猪”等方式,多次邀人赌博,抽头渔利9万余元。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安徽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6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孙XX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恶势力集团犯罪。

二、办案经过

徐权峰律师在案发后接受孙XX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全方位挖掘有利因素。徐权峰律师认为:

一、被告人孙XX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更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较为固定

理由如下:

(1)孙XX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表现

恶势力犯罪是一种团伙犯罪,既包括恶势力团伙犯罪,也包括恶势力集团犯罪,只有在正确认定恶势力的基础上,才能对恶势力集团犯罪正确进行认定。而且,要构成恶势力犯罪,首先要满足以下两个特征:

首先,人数特征:恶势力不是一种单个人实施的犯罪,而是多个人实施的犯罪。因此,恶势力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它首先是共同犯罪中的结伙形式。在恶势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则是共同犯罪中的集团形式。《2019年意见》明确将“经常纠集在一起”作为恶势力犯罪的首要特征,就是强调了恶势力犯罪的这种共同犯罪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是2人以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体一般是10人以上。恶势力犯罪的人数一般是3人以上,对此,《2019年意见》做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恶势力犯罪并不是一般共同犯罪,而是具有纠集性的共同犯罪,因而其共同犯罪的人数要求高于一般共同犯罪。

第二,手段特征:恶势力犯罪的手段特征是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势力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其特点在于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在我国法中,相当一部分犯罪的罪状中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描述,例如抢劫罪和强奸罪。而在某些经济犯罪的罪状中,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描述,例如强迫交易罪。这些犯罪都具有暴力犯罪的性质,但其手段又不限于暴力,而是包括暴力胁迫或者暴力威胁。这里的暴力,是指采用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手段。胁迫或者威胁,是指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

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指控孙XX属于以孙XX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较为固定的成员显然存在指控不实。

(2)在起诉书中指控孙XX涉嫌开设赌场罪,其中孙XX并未参与孙XX经营,二人无共同犯罪行为,故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孙XX与孙XX二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整体。

二、指控孙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万元,证据不足,不属于情节严重

理由如下:

(1)孙XX开设赌场未达到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虽然网络型开设赌场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实体型开设赌场并未有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不能简单直接套用该规定。

(2)起诉书指控孙XX开设赌场罪涉案金额抽头渔利九万元证据不足。

第一,本案中大部分证人都是常年不在家,偶尔或春节回家,即便是在家的,也不是经常去孙XX的棋牌室,因为大部分打牌的人员都是在家务农,因为需要务农,所以其关于孙XX棋牌室每天收入情况的证言不是真实或传来证据,关于抽头钱的金额不一致;

第二,证人证言恰恰可以证明除了在春节期间进行极少量的“拱猪”行为,其他的是提供棋牌,进行带有少量输赢的娱乐行为,也只有在春节的时候,才有少量“拱猪”行为,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当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金额。根据司法实践,实体型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而且有望风、有护场、有放爪子的典型赌场,才属于情节严重;

综合全案,辩护人认为孙XX涉嫌恶势力集团犯罪无依无据,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公诉机关指控孙XX的行为构成恶势力很大程度上源于孙XX系孙XX父亲以及依其“恶名”的行为,但这与构恶势力犯罪的要求相去甚远。本案中孙XX经营的棋牌室即便构成开设赌场罪,也应当与典型的开设赌场罪相区别,也不属于共同犯罪,更不是主犯,且公诉机关指控孙XX抽头渔利九万元的证据不足,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充分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孙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2020-01-15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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