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云0902民初1470号
原告:董XX,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3************627,云南省临翔区人,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文昌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云南XX律师,执业证号153XXXX1065139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莎磊,云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XX,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3************526,云南省临翔区人,农民,住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告:方xx,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
民身份号码533***********812,云南省临翔区人,公务员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云南XX律师,执业证号153XXXX1042704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董XX诉被告罗XX、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9日,被告罗XX、方xx夫妻二人向原告董XX借款57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二被告将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途观汽车作为抵押。原告如约将借款交付被告,其中37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罗XX账户、现金交付2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一份,载明借款本金及按月利率3分计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每三个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如被告不按
约定还款,则已归还的款项视为支付利息,不折抵借款本金
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自愿归还原告董XX借款本息40000元,定于2021年7月19日前归还100000元、2022年7月16日前归还100000元、2023年1月16日前归还100000元.
2023年7月16日前归还100000元;
二、若被告罗XX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期履行义务,自逾期之日起,视为未履行完毕的债务全部到期,原告董XX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罗XX支付借款本金328500元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价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114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574元,被告罗XX自愿负担;
四、被告方长城不承担归还原告董XX借款的责任;
五、原告董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