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云0902民初2513号
原告:临翔区鑫源建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XX长线。
经营者:叶XX,该租赁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莎磊,云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同德XX。
法定代表人:卢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云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临翔区鑫源建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云南XX公司、左XX、任六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XX、任六权的起诉。本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许原告临翔区鑫源建材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左XX、任六权的起诉。
原告临翔区鑫源建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162199.33元,并支付以162199.33元的30%计算的违约金48659.8元,两项合计210859.13元;2.判令被告赔偿不能返还的钢管损失赔偿金42432元(28288米*15元/米),扣件损失赔偿金11284元(1736套*65元/套),两项合计5371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云南XX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于2019年7月12日与原告签订了《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双方对相应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云南XX公司共计向原告租用钢管11019米、扣件5642套,截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云南XX公司共欠原告162199.33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了原告部分租赁物,但未支付尚欠租赁费。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云南XX公司尚欠原告临翔区鑫源建材租赁服务部建材租赁费、租赁物赔偿款及违约金合计
225000元,被告临翔区鑫源建材租赁服务部自愿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剩余200000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云南XX公司未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视为尚欠款项全部到期,原告临翔区鑫源建材租赁服务部可就尚欠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28元,被告云南XX公司自愿负担;
四、原告临翔区鑫源建材租赁服务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
请求。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