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952号
原告:罗X,男,199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宝春,江西XX律师。
被告:袁XX,男,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与被告袁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员 孔庆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涂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