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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分享 | 吴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终获不起诉决定

  • 刑事辩护
  • (2022)刑不诉字10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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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过程中,笔者围绕吴某的犯罪性质、有无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辩护,同时笔者还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应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时的要求及精神,做到“少捕慎诉慎押”。 检察机关在收到笔者的书面辩护意见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认定吴某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

案件详情

笔者曾担任吴X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人(以下将“辩护人”称为“笔者”),该案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现将办案过程予以总结分享。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1日01时55分左右,吴X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回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抽血采样显示:吴X的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161.70 mg/100ml。


后交警大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此案移送至太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查起诉。

二、辩护意见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了本案的侦查卷宗,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


一、吴X主观恶性不大,本案未产生实质性损害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对吴X作不起诉决定。


       二、本案中吴X系坦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标准为拘役。
      结合本案而言,案发后,吴X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未进行丝毫隐瞒,还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履行司法程序,其具有坦白情节。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对吴X从轻处罚。


      三、吴X系初犯、偶犯,且真诚的认罪悔罪。

     吴X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此次犯罪具有偶然性。案发后,吴X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其真诚的表示认罪悔罪。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检察机关能够结合危险驾驶罪的法定量刑标准,并参考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时的要求,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吴X作不起诉处理决定。


三、案件结果




2022年2月,接检察机关通知,吴X在笔者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对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主要理由如下:吴X系初犯、偶犯,且在交通流量较小的时间段内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没有造成他人人身 、财产损失,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且吴X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3月,太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吴X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X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不起诉决定书》确认吴X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认可吴X犯罪情节轻微,但并没有回避吴X行为的违法性,虽然最终对吴X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但认定吴X构成危险驾驶罪,定性准确。同时,该不起诉决定也对吴X起到了教育作用,使其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行为的违法性。


本案中,吴X涉嫌危险驾驶罪,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超过80mg/100ml,并非酒驾,而属于醉驾。但在笔者与委托人详细谈话,了解相关细节并全面分析侦查卷宗后,认为本案存在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空间。


因此,在工作过程中,笔者围绕吴X的犯罪性质、有无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辩护,同时笔者还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应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时的要求及精神,做到“少捕慎诉慎押”。


检察机关在收到笔者的书面辩护意见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认定吴X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




  • 2022-03-02
  • 犯罪嫌疑人
  • 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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