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卖纠纷,收回货款26万余元

  • 合同事务
  • (2022)粤1973诉前调确11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文勇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系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尤其是在遍地都是制造业的珠三角地区。 但今年经济形势很不好,如果不能及时资金回笼,很有可能几十万的现金流也能成为压死制造业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其实接案后的压力还是在于担心讼事绵长,导致当事人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引发更大的公司资金运转危机。 接案后还是很重视,投入了较多准备工作,也做了较多的预案。一系列操作下来,案件都很快拿到钱了,本案件从正式接案到全部拿回钱仅用了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资金紧张的问题。

案件详情

    广东省东莞市XX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3诉前调确1129号

    申请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XX法定代表人: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勇,广东XX律师。

    申请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石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申请人:梁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申请人:冯XX,女,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东XX与申请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梁某某、冯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2日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各方一致确认:由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梁某某、冯XX支付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货款265005.1元、保全保险费800元、保全费1902.44元,合计267707.54元。此款由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梁某某、冯XX分十三期支付给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第一期于2022年6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第二期至第十二期,自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以每月为一期于每月最后一天前支付20000元;第十三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7707.54元。二、若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梁某某、冯XX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东莞市东XX有权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5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梁某某、冯XX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不得就本案诉讼请求再行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东莞市XX公司、梁某某、冯XX于2022年6月2日在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郑XX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黎XX


  • 2022-06-02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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