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朱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10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勇,广东XX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XX,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何XX因与被上诉人朱XX、原审第三人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于2021年1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的申请,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钱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X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