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XX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48387号
原告:刘XX,女,汉族,1994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芬芬,广东XX律师。
被告一: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三路88号时代财富XX(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793084E。
法定代表人:彭XX。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74523171。
法定代表人:赵XX。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芬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美联英语学员合同》;2.被告一、被告二退还原告学费36800元和学员卡费2000元,共计38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案件相关情况
2021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美联英语学员合同》(合同编号SZ520XXXX6001),约定购买20个月的培训课程,合同总金额36800元。合同约定,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含本数)内,乙方能退回丙方提供的全部学习用品及其他必需材料,甲丙方承诺无条件退款;若乙方通过分期付款的,甲方将上述费用直接退至乙方的分期还款账户,同时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发票或出具收款收据或证明。
声明函、短信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载明,2021年6月16日,原告通过向第三方平台贷款34800元和微信余额宝转账4000元至被告一,该款项用于购买英语课程和学员卡。
微信聊天记录载明,被告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剩余课程安排,于2021年6月19日向主课老师提出退课要求。
庭审时,原告称只上了两天课,后因疫情隔离未去上课,且尚未向二被告退还学习用品,合同约定的线下课程上课地点关闭致合同无法履行。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解除合同,被告不予表示是否退还培训费用。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购买课程,预先支付所有的培训费,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消费选择权,原告称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故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被告未予抗辩,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退费金额。因双方约定的课程系以时间计算课程,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合同,2021年6月19日要求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应当全额退还培训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美联英语学员合同》;
二、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XX课程费用38800元;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元(原告以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8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世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