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3民初6487号
原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马X
基本事实:被告称做生意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答应给三分利(月利率3%)。第一次原告借给被告10000元,后被告又多次从原告处借款。最终,被告已共计向原告借款一百余万元,原告找到被告让其把利息先还上,被告称会尽快还款,但表示利息过高想要降低。经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被告认可本息共欠原告XXX元,并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XXX元,月利率1.5%,被告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保证按期支付利息。后被告陆续还款,但未能足额清偿。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下欠912670元未还。
被告否认大部分借款事实,称有一些借款没有实际发生。
原告除了提供多笔小额的借条,最终总额的借款合同外,还提供了部分转账凭证、电话录音、原告个人具备向外借出大额款项的能力的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因原告所指出的被告陈述事实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有矛盾,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