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XX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13民初7214号
原告:刘XX,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克强,重庆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出资名为投资土石方项目,但原告的权利义务分析,特别是被告必须于2021年9月20日前返还原告出资的约定,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诉请其返还借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返还借款本金77680元;
二、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XX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4元,本院减半收取计982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审判员:杨某某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