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3民初9632号
原告:周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晟禹,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周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晟禹,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两笔转给被告56,000元,被告于2020年10月12日出具欠条。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涉诉。2021年10月18日,被告已归还本金56,000元,故原告变更诉请为:撤回第一项诉请,不再主张56,000元的本金返还。
被告张XX辩称,56,000元系原告答应给其买车,其已经归还,不应支付借款利息、诉讼费和律师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50,000元和6,000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2020年9月10日借到周X56,000元,计划于2020年11月15日前还清。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人以名下房产车产或其它资产作为抵押,并承担出借人追回借款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欠条下方,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
2021年10月18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元。
审理中,被告表示收到原告转给其的56,000元。
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和支付宝业务凭证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借款后,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逾期还款的,还应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关于律师费,因被告出具的欠条对此有约定,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5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X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