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国家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高区劳人仲案【2021】507号
申请人:渠XX,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家庭地址: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南XX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焦文海,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238号汇博上谷大观XX
委托代理人:臧X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渠XX诉被申请人保定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XX、焦文海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减红霞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21年3月1日,被申请人以河北XX公司(已于2019年4月3日注销)的名义向申请人下发《入职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入职,列明转正工资为每月12000。申请人实际于2021年3月1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至今仍拖欠申请人202!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15日的工资未付,也未依法向申请
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故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报酬18000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400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不同意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8000元。申请人是河北XX公司聘请的人事经理,负责河北XX公司的人事、行政工作,因为申请人家在保定,所以公司为照顾申请人同意他在保定市XX公司处理河北XX的工作;申请人工资构成是固定底薪加绩效加职级津贴。根据申请人在保定市XX公司的打卡记录,可以支付工资2374.19元,不是18000元,其余向河北XX公司主张,请求仲裁委予以驳回。
二、不同意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400元;公司要求必须给正式员工签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申请人在河北XX任职人事经理,负责人事、行政工作,入职未给自己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多次提醒和要求他给自己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保险,他并未执行,在职期问并跟同事提过意向离职,但是并未真正提出离职申请,所以最后公司根据他的个人表现,觉得不妥,才让他离职,现在公司认为他就是故意为之,早就预谋好就是为了现在的寻求赔偿,并且在河北XX公司任职时阻止直属下属给员工上意外险,员工出险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被申请人将追究申请人的责任。三、不同意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申请人8月底提出离职,9月份公司同意他离职,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办下来营
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53241.58元(8674.19x6个月+8674.19÷21.75x3天)。申请人请求被中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000元。中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向本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证据。故申请人此项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8月和9月工资,共计13061.14元。
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3241.58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