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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为被告争取最大权益

  • 交通事故
  • (2022)渝0112民初32897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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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55000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最终代理律师为其争取到与对方达成和解,以3000元的调解金额结束本案。因新车贬值损失,各地法院裁判标准尺度不一,重庆地区基本上未支持该项主张,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也明确表示倾向于原则上不支持,但是有特殊、另外情形会予以支持;为避免不必要的特殊情况出现,以委托人愿意接受的调解金额结束案件,是最合理的方案。

案件详情

(2022)渝0112民初32897号案件

原告:王XX,女,汉族,1992年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李X,女,汉族,1993年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克强,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交通费、车辆贬值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5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李X赔偿原告王XX3000元(已当庭支付);

二、原告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被告李X负担(此款项已在上述款项中处理完毕,不再另行支付)。

审:双方对该调解协议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当庭予以确认,该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因双方已当庭履行,本院不另行制作调解书文书,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判员:陈XX

2022年9月14日

书记员:蔡XX

最终该案以3000元金额结束争议,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因车辆系新车,故原告主张贬值损失,经过代理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据理力争,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主张新车贬值损失,被告方从人道角度,对其替代性交通工具的使用费用略微增加进行赔偿,双方就此达成调解,未产生较大矛盾冲突,同时,被告合法权益也得到维护。

  • 2022-09-14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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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毕业于重庆工商大学,经济学、法学学士; 2019年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2020年至今一直致力于重庆市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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