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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为代理石家庄多户养殖场强拆案,为申请人成功维权!

  • 征地拆迁
  • 西政行复〔2022〕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创为律师事...律师
在接到委托后,创为律师迅速跟四名申请人了解具体详情,并对案件进行梳理,随后制定专属方案。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认定案涉养殖场系违章建筑,缺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违建确认证据,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必经程序,即对案涉养殖违法!

案件详情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案涉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案件事项
申请人:贾XX等共四名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桥西区xx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四名申请人均系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某村村民,于2007年在本村建设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2010年,为规范承包手续,四名申请人先后与村委会补签《租赁土地协议书》,明确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承租土地,依法享受建筑物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然而2022年4月中旬,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获知,案涉地块拟用作“回迁楼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已获批。然而2022年4月19日四名申请人的养殖场却被街道办事处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
经营多年赖以生存的养殖场就这样被强拆,怎能接受?四名申请人经过商讨、比对,多方了解后最终选定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在接到委托后,创为律师迅速跟四名申请人了解具体详情,并对案件进行梳理,随后制定专属方案。
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认定案涉养殖场系违章建筑,缺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违建确认证据,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必经程序,即对案涉养殖场予以强制拆除。故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四名申请人养殖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第3目规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确认街道办事处拆除四名申请人案涉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 2022-07-0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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