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XX,男,200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上海市XX律师。被告:李X,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白璧镇四高XX,身份号码XXX。原告杜XX诉被告李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张丽,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培训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培训费用1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一笔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第二笔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月19日为4313元,合计13431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4、请求判令被
2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原告通过XXX认识被告,2020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2020年8月5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被告对原告进行篮球培训,协助原告参加比赛并在2020年12月前获得篮球项目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并在网络进行公示,否则被告须退还培训费用、定金、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母亲李XX按照要求于2020年8月6日、2021年5月6日分别向被告各支付7万元,共计14万元整。然而,截止原告2021年9月份开学,被告无任何培训、协助比赛、获取篮球项目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等行为。经过原告多次沟通催促,被告在同意退还培训费用、定金及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仅退还10000元整,迟迟无支付剩余款项的举动。原告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原告学业受到严重影响,同时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X退还原告杜XX培训费用140000元,赔偿损失30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993元、保全费用1441.57元。二、被告李X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杜XX37434.57元;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杜XX34000元;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杜XX34000元;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杜XX34000元;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杜XX34000元。三、若被告李X违反第二条协议任意一期未足额支付时,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
3李X应当以全部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司XX书记员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