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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买卖合同,没有送货单、供货单等凭证,索要货款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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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周晨律师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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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接受委托之初,通过就案件材料的分析,预判了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思路,及时在诉前做好了证据补充准备工作,成功为客户追回剩余货款。

案件详情

    【案情】

    天津某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朋友的介绍下,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的一个展台搭建项目提供电线电缆等装修建材。由于是熟人介绍,加上技术公司要货要的急,在没签合同的情况下,XX公司就先按对方要求,在2016年10月8日将货物一次性运送至展台的搭建项目现场,项目负责人杨某在确认货物数量后,在送货单签了名字。

    2017年1月5日,XX公司和技术公司就此事补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在结算货款时,技术公司要求XX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已签字的送货单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这些材料的原件,XX公司也按要求全部提供,但没有让技术公司写收条,自己没有留复印件。随后,技术公司在2017年1月16日和2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76400元的货款。

    由于还剩30000元货款没支付,XX公司在此后的两年内,通过电话、催款函的方式,多次向技术公司催要,刚开始技术公司还说尽快付,到后来索性就不理会了,于是XX公司在2018年12月委托律师起诉,追讨货款以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

    我们在XX公司提供了相关合同及了解整个事情经过后,发现XX公司手里只有一份买卖合同和76400元的转账记录,送货单之前给了技术公司,自己也没留底,这就意味着如果在法庭上,技术公司只承认自己收到76400元的货物,XX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提供了106400元的货物的话,那索要这剩余30000元尾款的风险就很大。

    事实也证明了律师的担心是正确的,在开庭时,技术公司果然说的是只收到76400元的货物,剩余30000元货物没有交付。既然律师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自然在诉讼前就做好了准备工作,通过XX公司对整个事情的描述,通过与技术公司的员工和项目负责人的沟通,将实际送货的时间、送货方式、金额等事实信息固定、搜集完整,并在开庭时作为证据提交,在面对律师准备的证据前,技术公司也无法再抵赖,最后法院支持了XX公司要求技术公司支付尾款和违约金的全部请求。

    【律师评析】

    供货方索要货款,前提是双方要存在买卖合同且已经履行,也就是说供货方负有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的举证责任。换句话说,供货方索要货款时需要证明以下几个问题:

    1、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供货方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对方已经接受了货物。

    因此,买卖合同纠纷中,要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话,不仅需要书面合同,更需要有送货单、供货单或对账单等凭证。而对于送货单、供货单等简单记载买卖事实的凭证,供货方也要留个心眼,尽量让收货方的负责人签字,最好加盖单位公章,避免将来发生争议时,收货方否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 2019-07-10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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