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所律师极力辩护争取,最终缓刑

  • 综合类型
  • (2022)湘0111刑初576号
合同事务
冯晓辉律师 当前活跃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0万+
    服务人数
  • 2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隐瞒犯罪所得,经我所律师极力辩护争取,最终判决缓刑

案件详情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雨 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刑初***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市**区。因本案于20**年*月**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郭**,湖南XX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及其辩护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初,杨*(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查**向上线提供银行卡并操作转账,帮助上线转移犯罪资金,按照银行卡流水金额每1万元提成40元的标准非法获利。

2021年7月15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查**在杨*的安排下,到达上线指定地点,以操作手机银行APP、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上线转入的钱款转账至指定的账户中。

经查,被告人查**提供的3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含被害人卓X、齐X、宋X1、胡X等12人因被电信网络诈骗转入的共计135613元。

2021年7月29日,被告人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此外,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查**持有的手机1台。

另查明,被告人查**于案发后主动退缴了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齐X、宋X1、卓X、宋X2、胡X、董X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微信及支付宝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卓X、韦X、胡X、宋X2、齐X、于X、陈X1、陈X2、万X、董X、钱X、宋X1的陈述,同案人杨*的供述,被告人查**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查**的亲属已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查**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已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查**持有的手机1台,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没收被告人查**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

人民陪审员  周**

人民陪审员  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 2022-05-30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冯晓辉律师
冯晓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冯晓辉律师
5.0分服务:10万+人执业:20年
冯晓辉律师
31430000****6535C 执业认证
  •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 主任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华远华中心19楼
冯晓辉,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现任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湖南省优秀律师,长沙市优秀律师,湖南省行政专业委员会委...
  • 135 7482 6545
  • 1953748916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