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人民等,财产保险邱XX,饶XX交通事故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XX,女,汉族。
原告: 梁XX, 女,汉族。
原告:梁XX, 男 , 汉族。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安,广东XX。
被告:XX公司。
被告:邱XX, 男,汉族。
被告:XXXX公司。
被告:饶XX, 男, 汉族。
被告:XX化妆品商行。
被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案件情况:
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XX大队处理,第一次事故认定书:认定关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XX邱XX,饶XX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XX无责。
第二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处理,认定关XX,梁XX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其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故责任划分:
关于本案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交警部门虽对涉案事故做出两份事故认定书,但第一起事故中,梁XX,邱XX,饶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没有按规定在车后50~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对第二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第二起事故中,关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发现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梁XX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靠边行走。在车行道内停留,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本院综合两份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对事故造成梁XX死亡的本案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划分:饶XX对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邱XX对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关XX对事故承担50%的赔偿责任,梁XX对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因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关XX,黄XX家属向本院申请预留交强险份额,属合理主张。本院予以采纳。XX公司抗辩饶XX无证醉驾,甲车交强险不承担赔付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XX公司抗辩饶XX无证醉驾,属于免赔条款,甲车商业险拒赔,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XX公司应向原告赔偿60000元。饶XX应向原告赔偿41347.55元。XX公司应向原告赔偿142695.1元。XX财险东莞公司应向原告赔593475.5元。93475.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为比较疑难而有争议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首先属重大事故且责任特殊,一起事故三人死亡,而又有两份事故认定书,可能大多数律师都是会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是交警法制部门及各方领导分析认定的,尤其如此大事故不可能在法院阶段推翻认定。为死者争取更多赔偿。本案经邓新安律师团队对事故讨论分析,为给伤者一个更为公平且有力的赔偿,反复研究,据理力争。法官最终觉得我们的观点有理有据,在保险公司只赔60万的情况下,拿下了88万余元的判决,并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改判,成功将之前无责任的保险车辆纳入赔偿。本案是交通事故与侵权赔偿的完美之作,当事人对案件判决十分满意,也对相关交警部门对类似案件的责任认定做出了方向指明,在交通案件中事故认定赔偿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