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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货物一直不付货款,经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

  • 债权债务
  • (2021)皖0822民初4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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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货物一直不付货款,委托人找到我方律师帮助,最终在法院达成调解

案件详情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皖****民初****号

    原告: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湖南XX律师。

    被告:怀宁县XX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邱**,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蒋**与被告怀宁县XX业有限责任公司、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3300元。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678,70元(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29日起开始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43300x3.85%+365天*391天)*15-2678,70元,后续利息按此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9日,怀宁县XX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购买木粉,货款为433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时向被告交付木粉,但是怀宁县XX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怀宁县XX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据》,内容为:怀宁县XX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蒋**购木粉款43300元。怀宁县XX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据》后,并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果。邱**系怀宁县XX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怀宁县XX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蒋**货款43300元及利息,由被告怀宁县XX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邱**自2022年2月起分二十期付清(每月月底前支付2165元),原告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二、如被告怀宁县XX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邱**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蒋**可自逾期之日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以下欠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蒋**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


  • 2022-03-13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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