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金xx、吴XX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汉族,1994年1月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金xx,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赖XX,浙江XX律师。
辩护人郑君,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吴XX,男,满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元XX,黑龙江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金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吴XX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宗XX、检察官助理胡XX出庭,指控:1.2015年间,被告人王XX通过微信以7500元的价格向周X(另案处理)出售虎牙一颗。2019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周X处查扣该颗虎牙。经鉴定,该虎牙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的制品。
2.2016年间,被告人王XX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XX购买虎制品。随后,被告人吴XX将虎尾骨1根通过邮寄的方式出售给被告人王XX。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江干区王XX住处查扣该尾骨。经鉴定,该尾骨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的制品。
3.2017年8月,被告人金xx联系被告人王XX购买虎骨。被告人王XX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XX,以5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吴XX处购买虎头骨1副,并以原价将该虎头骨转售给被告人金xx。随后,被告人吴XX将虎头骨邮寄给被告人金xx。2019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大兴区XX住处查获该虎头骨。经鉴定,该虎头骨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的制品。
4.2018年10月,被告人金xx联系被告人王XX购买虎骨。被告人王XX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吴XX,以25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吴XX处购买动物头骨4副,后以28000元的价格转售给被告人金xx。随后,被告人吴XX将虎头骨邮寄给被告人金xx。2019年7月16日、24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大兴区XX住处查获2副虎头骨及其他虎骨制品。经鉴定,该虎头骨及其他虎骨制品均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虎的制品。
5.2018年8月,被告人王XX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如意”的人员处购得豹骨三通1颗。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王XX住处查获该豹骨三通。经鉴定,该豹骨三通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的制品。
6.2018年8月底,被告人王XX通过微信以450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为“过客”的人员处购得豹纹陆龟2只。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王XX在杭州市下城区XX附近以2500元的价格将其中1只豹纹陆龟出售给马X(另案处理)。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豹纹陆龟查获。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王XX住处查获豹纹陆龟1只。经鉴定,上述两只豹纹陆龟均系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的重点保护动物。
7.2019年6月,被告人王XX通过微信从微信昵称为“四叶草”的人员处购得红尾蚺蛇1条。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王XX住处查获该红尾蚺蛇。经鉴定,该红尾蚺蛇系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或者附录I的重点保护动物。
8.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金xx通过微信,先后向张X(另案处理)出售雪豹骨制品1串、高鼻XX羊角1对、高鼻XX羊角1根。2019年8月3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张X住处查获上述物品。经鉴定,上述动物制品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和高鼻XX羊的制品。
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XX住处查扣了虎骨制品、盔犀鸟头骨制品、狮骨制品、梅花鹿头骨制品、雪豹骨、豹牙制品、象牙制品及豹纹陆龟、辐纹陆龟等。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金xx住处查扣了虎骨制品、熊牙制品、雪豹、云豹及豹头骨、豹猫头骨等动物制品。
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XX住处及其办公室内查扣了虎头骨、虎胡须、虎爪、棕熊牙、金雕爪、非洲狮爪、驼鹿角、胫刺陆龟标本、玳瑁标本等动物制品。
经鉴定,上述物品或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或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王XX在杭州市江干区被抓获;同月16日,被告人金xx在北京市朝阳区被抓获;同年8月5日,被告人吴XX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抓获。
认为被告人王XX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金xx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吴XX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王XX、金xx、吴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手机、野生动物及制品等照片,证人周X、马X、邹X、张X、刘X、邢X、田X、班X等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起诉书等,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笔录等,微信及支付宝数据光盘、手机数据光盘,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XX、金xx、吴X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金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吴XX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以坦白、认罪态度好、初犯等为由所提对王XX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金xx的辩护人以认罪认罚、初犯等为由所提对金xx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以认罪认罚等为由所提对吴XX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金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吴XX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四、追缴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五、追缴被告人吴XX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六、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详见附表)予以没收,由该局处理。
七、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X手机2部及苹果7P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该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林XX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