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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成功为被告人潘XX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 刑事辩护
  • (2018)鲁0202刑初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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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详细查阅案件卷宗,会见被告人,向办案人提交法律意见,积极为被告人争取,最终取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案件详情

    被告人潘X某窝藏罪不起诉案件

    案号:(2018)鲁0202刑初2号

    办案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

    2001年8月31日,被告人王X2经人介绍认识潘X。王X2向介绍人支付了介绍费,将潘X带回其位于平度市新河镇沙XX的家中,欲与潘X共同生活,并阻止潘X离开。同年9月1日晚8时许,潘X之子王X2(男,1974年11月2日生)、女儿王X1(女,1972年7月4日)和女婿孙X前往平度市新河镇沙XX王X2家中寻找潘X时与王X2发生争执,双方继而厮打。期间,被告人王X2持单刃刀朝王X1右前臂、右大腿捅刺两刀,朝王X2右胸部、右前臂捅刺两刀,致王X2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致王X1受伤。经法医鉴定,王X2系被他人用单刃尖刀刺破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X1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X2潜逃外地,公安机关于2002年将其列为网上逃犯。案发后,被告人王X1、潘X某从亲属和公安人员处得知王X2的犯罪事实,仍向王X2提供手机卡、手机等财物,帮助王X2继续逃匿。2017年11月9日,侦查人员在东营市东营区北XX一出租房处将被告人王X2抓获;同年11月10日,经侦查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王X1、潘X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为证明其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X1、潘X某,宣读了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X1的陈述,证人潘X、孙X等的证言,被告人王X1、潘X某及王X2的供述和辩解,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笔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1、潘X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办理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1、潘X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1、潘X某犯窝藏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X1、潘X某接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为二人虽然为逃匿的重刑犯提供了帮助,但主要是在王X2生病时给予必要救助,更多地体现了亲情关怀,二人在此期间提供手机、手机卡等行为属犯罪情节较轻,且系自首,故依法对其免除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X某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


  • 2018-08-07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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