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从被告公司购买一处购买一辆大众探岳车辆,并于签订购车协议当日向被告二指定账户(公司会计)交付了首付款8万元。同日向东风XX贷款76000元,包括购车款68000元以及手续费8000元,总车款共计148000元。2021年7月14日,原告发现车辆电子手刹故障,灯不自主地开开关关,于7月15日上午洗车前经专业人员检测,查询故障码,发现该车故障码非常多,于7月16日下午至中车检公司做基础检测,明确该车为严重水泡车出过险,保险公司理赔20余万元,该情况在原告购车时两被告未予告知,两被告存在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行为,原告基于该错误认识购买该严重水淹车车辆,遂至两被告处商讨退赔事宜。被告拒不配合且态度强硬恶劣。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