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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婚姻家庭
  • (2022)粤 01 民终6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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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案件详情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X*,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郑XX因与被上诉人侯X*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 ****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XX上诉请求:1.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3.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4.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侯X*在合理期限内向郑XX支付2016年6月至2019 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 78000元(78000元=2000元/月x39个月,按一审判决每月2000元标准计算),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 48000元(48000元=2400元/月x20个月,按一审判决每月2400元标准计算),扣除侯X*已经支付的50500元,以上抚养费合计 75500 元(78000元+48000元-50500元);5.依法改判本案一审诉讼费全部由侯X*承担;6.判令侯X*承担本案诉讼、执行、送达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定2016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与(2010)天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存在根本冲突,也与实际事实不符。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予以确定。首先,一审法院于 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天法少民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有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约定了“婚生女侯X在年满 12 周岁前,由郑XX携带抚养;在侯X年满 12周岁后,由侯X*携带抚养,双方均不负担对方携带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该约定明确了侯X12周岁以后的抚养费由侯X*承担。但事实上,郑XX不仅在侯X年满 12 周岁以后继续被迫承担抚养义务,而且在生活、学习等方面没有任何亏待女儿。一审判决忽略了(2010)天法少民初字第 **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作出了与其相冲突的判决,只要侯X*承担侯X 12周岁以后一半的抚养费。因此,一审判决存在严重不公平,直接导致郑XX严重经济损失。侯X*原本违约在先,侯X年满 12周岁后侯X*却将抚养义务用给郑XX,侯X*本应补偿郑XX,为其违约付出相应代价。但一审判决结果反而减轻了侯X*的抚养义务,实在是不合理也不合法,此结果只会助长侯X*的违约和轻视抚养义务。其次,单是侯X读初中和高中的学费就高达 216000 元。生活费方面,当地正常抚养该年龄阶段子女生活费平均标准为 2000 元/月,一年是 24000元,五年共计 120000 元,所以侯X在初中、高中期间,其生活费、教育费共计 336000元。侯X成长学习期间,郑XX支出较大,并且投入了无法通过金钱衡量的陪伴。按照一审判决,侯X*只需支付1250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足以填补郑XX实际在女儿侯X学习、生活上的开销,让原本经济不富裕的郑XX背负抚养费重压,实在不公平。再次,侯X*于2006年7月5日成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候**作为法定代表人,实缴资本 500000元,该公司本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郑XX在离婚诉讼中未就此事追究侯X*责任。但侯X*却毫不领情,反倒在女儿抚养费方面斤斤计较,丝毫不考虑女儿发展需要,迫使郑XX承受本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巨额抚养费,实在是不公平。并且,郑XX了解到侯X*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有投资其他公司,侯X*经济负担能力可观。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郑XX在一宙诉讼中未就女儿侯X医疗费部分向侯X*主张,医疗费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开支,这些费用贯穿在日常生活且与生活费混合,郑XX考虑夫妻情面未及时主张,但此部分费用花销是不可以忽略也不能被忽略的。二、一审判决查明“诉讼中,郑XX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侯X*支付侯X 12周岁至18周岁的抚养费,每月按 2000 元计算”与事实不符,但一审诉讼中郑XX从未明确变更诉讼请求,请二审法院查明。三、一审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是因为侯X*恶意不去法院领传票,故意拖延时间,导致诉讼费按全额支付,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诉讼费全部由侯X*承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侯X*辩称:不同意郑XX的上诉请求。

  郑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女儿侯X由郑XX携带抚养至生活独立;2.判令侯X*一次性支付女儿侯X 12 年抚养费(6周岁至 18 周岁),按每月 2000 元计算,合计 288000元;3.判令女儿侯X今后上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等一切开销由侯X*负担,按每年 50000 元计算,合计 20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侯X*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侯X出生于2004年6月3日,系郑XX与侯X*的婚生女儿。郑XX与侯X*于 2009 年经调解离婚。2010 年5月28日,一审法院就郑XX与侯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作出(2010)天法少民初字第 ** 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侯X在年满 12 周岁前由郑XX携带抚养,在侯X年满 12 周岁后由侯X*携带抚养,双方均不负担对方携带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双方确认侯X 12周岁后一直由郑XX抚养,侯X*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及从庭审之日即 2021 年5月6 日起每月按 2000元的标准直接向侯X支付抚养费至侯X高中毕业。诉讼中,郑XX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侯X*支付侯X 12 周岁至 18 周岁的抚养费,每月按 2000 元计算。对于实际发生的抚养费,郑XX提交 2016 年至 2021年侯X生活/学习开支明细表、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其中,2016 年的费用为 43245 元,2017年的费用为39346.58元,2018年的费用为 59422.5 元,2019 年的费用为 67279.74元,2020年1月至4月的费用为 10916.27元,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的费用为 43795.42 元。对于《侯X最近一年生活/学习开支明细表》(即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的费用),侯X*称郑XX虚报了费用,生活费每月有 1000 元就够了,不同意承担网课费 15068 元、网购文具的费用 570 元,认为买衣服的费用也是郑XX自愿的,对其他的费用无异议。对于已付的抚养费,郑XX称侯X 12周岁后,侯X*及其父亲合计支付了 38500 元款项。对此,侯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账单截图,证实除上述款项外,其还于2017年8月、2018年2月向郑XX转账 2 笔3000 元,其父亲于2019年另转了2笔3000 元;郑XX遗漏了合计 12000 元款项,对此,郑XX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抚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自侯X 12周岁后一直由郑XX抚养、教育,改变生活环境对侯X健康成长明显不利,郑XX有能力抚养,侯X*亦同意变更抚养权,故对郑XX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作为未直接抚养侯X一方的侯X*,应当支付侯X 12周岁至 18周岁的抚养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郑XX提交明细表证实 2016 年至 2021年期间,侯X的生活、学习开支情况。其中,2020 年4月至 2021年4月期间,侯X的生活学习花费合计 43795.42元,其中网课费15068 元不属于基本、必要的教育费用,侯X*亦不同意承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侯X的生活学习花费约为 28727元,即侯X每月抚养费约为2400元。对于 2016 年至 2020 年的抚养费,郑XX提交了明细表及银行流水,但未举证证实实际支出的款项与侯X的学习生活有必然联系,综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侯X最近一年(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读书生活的实际需要,一审法院酌定2016年6月(侯X年满12周岁)至2019 年8月(侯X就读高中前)的抚养费为 2000元,侯X*应每月按 1000 元支付抚养费,合计39000元;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庭审前一月),每月按1200元支付抚养费,合计24000 元;自 2021年5月至侯X 18周岁,侯X*自愿按2000元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对于已付的抚养费,侯X*称除郑XX确认的 38500元外,尚有12000元,并提交转账截图予以证实,郑XX对此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确认侯X*已支付的抚养费为 50500元。侯X*仍应向郑XX支付2016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12500元(39000元+24000元-50500元),及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自 2021年5月至侯X18周岁的抚养费。对于郑XX主张的抚养费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侯X*提出抚养费直接支付予侯X的要求无合法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18周岁至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1 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 18周岁为止”;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如下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2)尚在校就读的”。郑XX主张侯X*支付侯X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的条件尚不满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 2022 年1月5日判决:一、郑XX与侯X*之女侯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变更为由郑XX抚养至18周岁;二、侯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XX支付2016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 12500 元;三、侯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XX支付自 2021年5月至侯X 18 周岁的抚养费,每月按 2000 元的标准支付;四、驳回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8620 元,由郑XX负担 8320 元,侯X*负担3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郑XX提交如下证据:1.短信截图,拟证明郑XX在本案一审后请求侯X*支付抚养费并提供了明确的银行卡号和抚养费金额,但侯X*回避;2.一审案件详情截图、来回车票和退票截图,拟证明一审法院曾多次安排开庭,由于侯X*恶意拖延诉讼,导致本案从独任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增加了诉讼费用。侯X*质证称:我方没有恶意拖延诉讼,法院邮寄传票或打电话通知我方,我方就可以到庭。至于一审判决第三项,我方已经支付了 15000 元,但郑XX还要我继续支付。

  侯X*提交如下证据:候*最近一年生活/学习开支明细表。

  郑XX质证称:该证据是我方在一审中提交过的,双方已经质证过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郑XX、侯X*双方对于一审判决变更婚生女侯X由郑XX携带抚养并无异议亦未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针对郑XX的上诉请求,本院评析如下:关于婚生女侯X的抚养费金额及负担问题。经查,一审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就郑XX与侯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2010)天法少民初字第 ** 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侯X在年满 12 周岁前由郑XX携带抚养,在侯X年满 12周岁后由侯X*携带抚养,双方均不负担对方携带抚养期间的抚养费。”上述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郑XX、侯X*均确认侯X12周岁后一直由郑XX抚养,故依据上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内容,2016年6月(侯X年满12周岁)至2019年8月(侯X就读高中前)的抚养费 78000元[2000元/月x39个月]以及 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4 月(本案一审庭审前一月)的抚养费48000元[2400元/月x20个月]应由侯X*承担,一审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至于2021年5月至侯X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侯X*作为不直接抚养侯X的一方,应负担侯X必要的生活、学习费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侯X*自愿按每月 2000 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且该数额符合侯X目前实际所需及当地生活水平,一审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侯X*应支付给侯X的抚养费为 75500 元[78000 元+48000元-50500元]。综上所述,郑XX上诉请求部分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 **** 民初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 **** 民初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 **** 民初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侯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郑XX支付2016年6月至2021 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 75500元;

  四、驳回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 8620 元,由郑XX负担 8320元,侯X*负担 300元。二审受理费1688元,由郑XX负担313元,侯X*负担 137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审 判 员  黄**

  审 判 员  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龙**

  陈**


  • 2022-08-23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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