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523民初3420号
基本案情: 原告蒋X,女,1988年9月出生,邵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吕X,男,1987年7月出生,邵阳县人
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随后不久两人一起外出打工,2013年8月双方在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2月生育长女吕X菡,2015年9月生育次女吕X菡,两个小孩现均随被告生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办案经过:
此次起诉,原告属于第二次起诉,原告委托本律师后,代理人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无法联系,于是律师打被告母亲电话,确认原被告在第一次起诉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事实,并电话录音制作成光盘,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同时要求原告选择两个人出庭作证,证实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事实,在做足准备后,我方对离婚还是有信心。
2023年2月23日,法院如期开庭,不曾想被告到场,并对离婚表示同意,要求自行抚养两个小孩,小孩抚养费随原告决定。因此案情峰回路转,原告喜出望外。
办案结果:
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基础上,经过律师与法官配合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X与被告吕X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女、次女孩吕X菡、吕X菡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蒋X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3万元。
三,在不影响小孩读书和生活的前提下,原告蒋X享有探视权,寒暑假可接小孩居住生活七天。
四,双方无其他异议。
审判员 邓某兵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