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晋0109民初2987号
原告:郑XX,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66号3号楼1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璐,山西XX律师。
被告:乔XX,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长治市襄垣县下良镇苗庄村北XX。
原告郑XX与被告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 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郑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XX经本 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郑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 至该借款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2年4月1日为1182.8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12日,被告向 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3月20日向原告偿还, 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所指定的银行卡号转账30000元,并经
被告确认收到。事后,被告并未在承诺期限偿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一直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乔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对 自身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 元,承诺2021年3月20日还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0000 元借款交付被告。被告未如期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当 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并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原告如约向被告出借了30000元借款,被告应当按其承 诺向原告如期归还。现被告未如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 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 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XX借款 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 日起 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元,由被告乔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 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员 阳 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 员 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