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晋0109民初6908号
原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观山湖区长岭路与观山路西北角中天会展城第TA-1、TA-2(1),1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璐,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山西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XX。
法定代表人:杨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贵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660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其中153809.76元自2020年11 月22日起,12798.24元自2021 年9月17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075元);3、本案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因拉萨铁路职工文 体活动站项目建设需要,向原告订购活动板房,双方于2018年9月8日签订《活动房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LSTLZG-2018-004).
合同总金额为546968.2元。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 告后就该合同向原告支付款项380000元,至今仍欠付原告材料款166968.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中XX公司尚欠原告贵州XX公司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70000.于2022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诉讼费1857元由原告贵州XX公司承担。
三、 如被告中XX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贵州XX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全部款项、本案诉讼费1857元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以17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
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 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杨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