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物业合同纠纷,帮助所有权人跟物业公司沟通,在减免部份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撤诉

  • 合同事务
  • (2021)苏0105民初19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成瑶律师
帮助业主跟物业公司沟通,物业公司减免部份物业费并撤诉。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黄埔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XX。

法定代表人:潘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X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南京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639元减半收取4319.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佳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X


  • 2021-05-06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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