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黄埔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XX。
法定代表人:潘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X,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南京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639元减半收取4319.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佳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