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03民初12054号
原告:X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东XX律师。
被告:XXX,男
被告:XXX,女
被告:XXX,女
被告:XXX,男
被告:XXX,男
被告:XXX,女
被告:XXX,男
被告:XXX,男
被告:XXX,男
原告XXX与被告XXX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被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 人XXX、被告XXX、被告XXX、被告XXX、被告XXX、被告XXX、被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青岛 市市北区XXX房屋(以下简称浮山新XXXXX户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办案经过:
被继承人去世,留下涉案房产需要进行遗产继承,本案涉案遗产经确认产权、析产、多重代位继承及转继承。
判决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XXX房屋由原告XXX与九被告按份共有,原告XXX享有33/56份额, 被告XXX、XXX、XXX、XXX各享有1/14 份额, 被告XXX、XXX、XXX各享有1/56份额,被告XXX、XXX各享有1/28份额。
案件受理费24016 元(原告预交),由原告XXX负担14158元,被告XXX、XXX、XXX、XXX各负担1715 元,被告XXX、XXX、XXX各负担428元,被告XXX、XXX各负担857元(各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可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 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守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蔡 璐
书 记 员 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