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581民初32号
基本案情: 原告马X,男,湖南省武冈市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谌X,女,贵州清镇市人
原被告系同一工厂的同事,后来成为男女朋友,2021年1月28日----2021年3月1日,谌X为父亲治病先后分五次向原告借款13820元,原告均通过微信转账给谌X。后谌X离开工厂回家,原告于是向谌X微信确认借款数额并催款,被告承诺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但谌X回家不久就与原告断绝所有联系。
办案经过:
原告在谌X失去联系后,于是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微信号与借款人本身真实身份一致,微信聊天记录上双方确认了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而且谌X承诺可以随时要求她还款,所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承诺还款后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谌X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结果:法院依照民法典第67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判决被告谌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X借款13820元。本案诉讼费132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提示:在微信转账借款时,如果没有借条,一定要首先确认微信名与其本人真实姓名一致,另外需要在聊天记录中确认双方微信转账属于借款,并确认好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及其利息计算方式,逾期还款的责任!
审判员 唐某某
人民陪审员 欧某某
人民陪审员 廖某某
代理书记员 徐某 某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