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XX,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四川XX律师。
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成都XX公司,营业场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孙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四川XX律师。
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不详。
原告熊XX与被告华XX(简称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华XX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华XX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 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被告华XX设计
院成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XX设
计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熊XX与被 告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庭外和解期间未能达成一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案现已缺席 审理终结。
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向熊XX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70032.93元;2.华XX设计院对以上费 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XX设计院及其成都分
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熊XX于2018年9月18日到华XX设计院成都 分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由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财务人员王X 涵向熊XX发放劳务报酬。熊XX入职后,先后负责华XX设计院 成都XX公司名下多处项目及进行建筑专业设计,并按照华XX设计 院成都XX公司要求完成了“佳禾 · 未来城”、“华府279项目2号 地块”、“武青西三路南XX小学”、“新建社区综合体”、“西充驾校” 五处项目的施工图标。在熊XX将以上项目材料交与华XX设计院 成都XX公司方核验通过后,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承诺支付熊高
平相应的劳务报酬70032.93元,但经熊XX多次催收均无果。
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辩称,1.2018年9月18日,熊XX 入职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2019年2月21 日,熊XX旷工拒 不到岗,单方主动离职,也未向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交接任何 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该日终止。本案中熊XX在与华XX设 计院成都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达三年半之后申请支付拖欠的劳
动报酬,根据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
一年,熊XX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失效。2.熊XX提交的图纸不 能证明其完成所有的设计工作,因其单方离职,华XX设计院成都 分公司不得不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接手其工作,负责后续修改、释 疑、落地等一系列工作。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已向熊XX足额支
付劳动报酬,熊XX诉请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XX设计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熊XX于2018年9月18日进入 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工作,被华XX设计院任命为一所设总,于
2019年2月离开未再工作。
熊XX通过微信与孙XX沟通提成相关事宜。
2020年4月9日,孙XX熊XX2019年1月计算(春节)提 成4076元,国庆节计算提成16089元,提成未发合计20165
元。”熊:“哪些项目的清单,发我一下。”
2020年4月10日,孙XX发送“设计提成明细表(员工)- 汇总-熊XX”。熊:“我核对了没得问题,可以发钱了么?”X:
“下周发给你。”“设计提成明细表(员工)-汇总-熊XX”包含
红盾2019年1月22日及10月1 日劳务费提成分配明细表、红 盾劳务费个人预提表,载明了熊XX劳务费提成分配明细、已提 情况及应付余款等,其中:“金科集美天宸(内江)50%(首次提) 16020元,华府279(10%)(首次提)5533元,五八(成都) 新经济中心人防设计合同(20%)(首次提)1727元,广安XX银行总部大厦100%(首次提)2438元,合计25718元,实 发21516元;五八(成都)新经济中心人防设计合同(80%)5555
元,华府279(20%)11031元,合计16587元;扣税合计624.06
元,工资已预付6000元,应付余款14165元。熊XX称其于
2020年10月已收到上述余款14165元。”
2021年2月26日,熊:“这个是我做的还没发的项目,麻烦 看一下。”熊XX发送“施工图统计表”,该表包含佳禾未来城、 华府279项目2号地块、武青西三路南XX小学、团结镇永定XX安 置点项目-地块二、新建社区综合体(祥鹤二街北XX)、西充驾校 六个项目,统计表还载明了各项目工程编号、建设地点、人防面 积、负责人、熊XX所占比例等内容。庭审中,熊XX提交“费 用统计表”,该表载明的佳禾未来城、华府279项目2号地块、武 青西三路南侧小学、新建社区综合体(祥鹤二街北XX)、西充驾校 五个项目面积、熊XX所占比例与“施工图统计表”内容一致。 “费用统计表”还载明:“建筑单价2.04元/平方米,设计费合计 80798.83元,设总费用合计5798. 11元,已发华府279项目 2号地块16564元,未发合计70032.93元。”《人防建筑设计总
说明》显示,“费用统计表”载明的五个项目均由华XX设计院设计。
2021 年8月26日,熊XX又发送“施工图统计表”并称: “这些项目没结算,图纸都在我这。”X:“你要归档才会发产值, 不归档是不会发的。”熊:“这个需要怎么归档?”X:“你当项目 负责人的项目,所有专业的图纸,计算书,结构模型,人防办批 文。你只画施工图的项目,那就是你画的所有图纸。”熊:“找谁 对接?”X:“你找我,我还要查,你这些项目的钱被哪些分走了。”
熊:“好,你先查,我把图纸整理一下。”
2021年8月27日,熊XX发送“华XX项目- 归档”,包含西
藏-未来城、华府279、新建社区综合体(祥鹤二街北XX)、团结
镇永定村安置点项目-地块二、武青西三路南XX小学、西充驾校六
个项目。熊:“归档的文件都在这里面了。”X:“收到。”
2021年8月30日,熊:“这些项目已经归档了,什么时候发 钱?”X:“已经交代在给你核对这些钱发没,发给谁了,该不该
发。要把所有这些年的发钱记录找出来。”
2021年9月1日,熊:“核查的怎么样了?计算表发我一下。”
孙XX出去了,回来发给你。”
2021年9月2日,孙XX1.佳禾未来城二所项目,劳务费不 是我们发放。2.华府279项目共分配了3次,前2次分配时间2019 年1月和10月,都给熊XX分配了的,第3次分配是2020年9 月,分配给其他人的,无熊XX。3.武青小学2020年9月1日 分配给其他人的,无熊XX。4.团结镇项目二所项目,劳务费不 是我们发放。5.新建社区综合体截止目前,只有2020年9月24 日收了笔改项目定金,至今未分配劳务费。6.西充驾校该项目面 积1615平方米,前面分配项目时,多次无负责人认领,因此至今 也未分配劳务费。”熊:“1.华府279项目第3次费用没有发我。2.西 充驾校项目费用可以结算。3.社区综合体-祥鹤二街北这个项目 是否可以先发我的费用。4.武青小学和武青中学是两个项目,为 何会发到谢涛那里,是否是核查错误?5.佳禾未来城和团结镇永
定村安置点项目是找陈XX他们?”
2021年9月3日,熊XX发送佳禾未来城、新建社区综合体 (祥鹤二街北XX)、西充驾校项目人防面积、熊XX所占比例等内
容。孙XX收到,开会中。”
2022年1月25日,熊XX就华XX设计院及其成都XX公司支
付经济补偿金6315元、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2月21日 期间的提成工资70032.93元及确认2018年9月18日至2019 年2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宜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6月28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熊XX的仲裁请求。熊XX遂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企业工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 《人防建筑设计总说明》、仲裁裁决书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
为证。
本院认为,熊XX就华XX设计院及其成都XX公司支付经济补 偿金、提成工资及确认劳动关系事宜申请仲裁,成都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熊XX的仲裁请求,华XX设计院及其成都 分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熊XX对该委驳回华XX设计院及 其成都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未提起
诉讼,即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熊XX以“费用统计表”主张劳动报酬即2018年9月 18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提成工资70032.93元。从熊XX 与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负责人孙XX的聊天记录来看,熊XX 发送“施工图统计表”要求孙XX结算项目,孙XX称“要归档 才会发产值”,后熊XX发送“华XX项目-归档”,孙XX称“收到”, 孙XX从未对“施工统计表”中所载明的项目或熊XX所占比例 提出异议。“费用统计表”载明的佳禾未来城、华府279项目2 号地块、武青西三路南XX小学、新建社区综合体(祥鹤二街北XX)、 西充驾校五个项目面积、熊XX所占比例与“施工图统计表”内
容一致,且《人防建筑设计总说明》也显示上述五个项目均由华
优设计院设计。“费用统计表”扣除了“已发华府279项目2号 地块16564元”,也未包含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已支付的上述 五个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费用,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不认可该 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该表载明的单价、面积及计算方式等, 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辩称“熊XX未完成全部工作”、“华XX设 计院成都XX公司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接手熊XX工作”也未提交有 效证据予以证明,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亦未 能对其已发放提成的计算方式作出合理说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故本院确认熊XX提成工资为70032 .93元。
熊XX主张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承担上述支付责任、华XX 设计院连带支付,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 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熊XX此项主张系对法律认识错
误,华XX设计院应向熊XX支付上述提成工资。
熊XX从2020年起至2021年9月期间 一 直通过微信要求孙XX支付提成工资,于2022年1月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仲裁时 效,故华XX设计院成都XX公司辩称已过一年时效缺乏依据,本院
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熊XX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XX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XX支付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2月21 日期间的提成工资70032.93元;
二、驳回原告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华XX建筑设计院有限责
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 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 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潘苏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