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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办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还能构成侵权吗?

  • 知识产权
  • (2022)闽02民初1158号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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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深层法律关系,发现被告存在不适格问题,帮助当事人避免损失

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海南XX公司系广州XX公司海外游戏发行团队于2019年成立,专门负责海外游戏发行。

2018年,彼时的团队负责人找到厦门XX公司寻求合作,共同研发一款手机游戏并在海外发行。后经XX公司老板安排,XX公司(海南XX公司在香港子公司)与厦门XX公司(XX公司关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研发合作游戏。

2019年5月,合作游戏完成开发并发行,取得巨大成功。

2020年4月,应XX公司老板要求,XX公司终止与XX公司合作,并转向与厦门XX公司继续合作游戏的相关项目。

2022年5月,XX公司母公司浙江D公司发现海南XX公司、XX公司手中的合作游戏与厦门XX公司(XX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软件著作权的一款手机游戏高度相似,遂对两家公司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索赔损失1300余万元。开庭前,原告方提高索赔金额至4200万元。


案件结果:

本案经原被告双方出庭应诉,最终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告终,本案终结。


律师分析:

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首先应当确保原告对被侵权产品/作品等享有法定权属,其次才要考虑涉嫌侵权产品/作品的合法来源问题。而如何认定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并非以软著登记证书作为依据,而是结合开发日志、软件署名、代码特征等涉及软件本身的标记来确认实际的著作权人。

具体到本案,厦门XX公司持有的被侵权游戏软件,其仅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无其他能够证明权属的材料。其次,本案中的合作游戏实际是厦门XX公司与海南XX公司共同研发,本律师在应诉过程中提交了相应的研发证据以证明:1、XX公司是侵权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具有合法来源;2、海南XX公司持有XX公司授权、对合作游戏享有法定权属。故原告厦门XX公司与厦门XX公司对于涉案的计算机软件尚不具备法定权属,两家公司主体不适格,不能作为本案原告。




  • 2022-10-12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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