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与夏X,蒋X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渝0111民初1473号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简介:
2020年9月8日,被告蒋X与夏X分包某市项目工程,雇佣原告为工程项目开炮车,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11000元,原告受雇后按二被告要求提供劳务,但二被告却一直拖欠原告工资,经结算截至2020年12月13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0900元,2020年12月14日,被告蒋X向原告出具《证明》,载明原告系炮车司机,月工资11000元,9月8日至12月13日共计40900元,承诺12月30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依约支付,经多次催收,二被告相互推诿。被告XX公司作为被告蒋X、夏X挂靠投标的企业,应对二被告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办案经过:
一、原告刘X实际系受被告夏X的安排到被告蒋X承建的工地上从事开炮车工作,因炮车故障,原告刘X便应被告夏X的要求继续对炮车进行维修、挪动,之后应原告刘X的要求,被告夏X亦向原告刘X微信转账支付2000元,被告夏X虽辩称该款项系借款但未举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原告刘X举示了被告蒋X向其出示的证明,被告夏X虽不予认可,但从原告刘X与被告夏X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夏X对该证明以及其内容是明知的,且不置可否。再者,原告刘X在被告蒋X出具证明之后向被告夏X催款的过程中亦可以看出,原告刘X一直只认可其系被告夏X雇请的,且被告夏X亦未提出异议,故原告刘X与被告夏X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
二、被告夏X与被告蒋X系何种关系?庭审中,被告夏X与被告蒋X虽均认可双方系炮车的租赁合同关系,但在该关系中,被告夏X既向被告蒋X交付了租赁物即炮车,又安排了驾驶员即原告开炮车,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三、原告刘X与被告蒋X系何种关系?如上所述,原告刘X与被告夏X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而被告蒋X向原告刘X出具证明的行为及明确承诺在期限届满前全部支付,应为加入到被告夏X应承担的债务之中,故原告刘X应为债务加入的债权人,被告蒋X应为债务加入的债务人。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夏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劳务费40900元及利息(以40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蒋X对被告夏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员 兰 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