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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郝XX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21)粤13民终6457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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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民终6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XX,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XX,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郝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粤1303民初102l号民事判决,由贵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第二次医疗费的依据不足,对侵权行为与损害情况缺乏严谨的因果论证。1.原审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2020年11月17至11月20期间的住院费3403.9元,其唯一依据在判决书表述为“原告当天在公安录笔录有陈述右眼疼痛”。原审法院仅仅凭《询问笔录》中被上诉人的一句描述,侦查机关也并未进行伤情鉴定情况下,便主观判断该伤情与上诉人有因果关系。可见,原审法院依据明显不足。2.第一次入院前,《病历内容》对眼球情况描述为“查双眼无充血”。出院后,《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出院记录》2020年10月16日对被上诉人眼部情况描述为“五官无异常”。2020年11月17再次入院后,《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对被上诉人眼部不适的原因有写明:4.双眼老年白内障。可见,被上诉人的眼部不适是否由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仍然处于待证事实,医疗记录并未证实两者的因果关系!3.医疗诊断、伤情鉴定等属于专门性知识,法院和当事人、双方代理人都不是该领域的专家,必须通过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查明该专门性问题的相关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综合以上三点,要支持被上诉人医疗费的请求,必须证明其伤情与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有确定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相关性。在被上诉人缺乏司法鉴定报告情况下,其医疗费的主张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原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明显不充分的。
二、原审法院支持的平均工资数额不符合常理,应予其请求驳回或者适当减少。一方面,被上诉人年龄已经接近69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领取退休金或者按照当地退休金标准进行生活。根据其提交的《首次病程记录》说明,被上诉人长期服用阿司匹林,既往有发脑梗的病史。从《询问笔录》中对案情的表述也多为“不清楚”、“不知道”、“辨认不出”等词语,足见其身体以及认知能力不良。另一方面,被上诉人主张在烧烤店工作,而烧烤店基本都是夜间营业,一个69周岁且身体健康欠妥的老人,能否长期提供正常的劳动力是非常值得质疑的。加之,其工作证明是由儿媳妇出具,微信转账记录也未标明转账的具体目的、用途,不足以证实老人在烧烤店工作的事实。最后,原审法院依据2019年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521元计算误工费,即每月约5210元的收入,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550元三倍之多!原审法院在未证明被上诉人有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未考虑被上诉人实际工作能力,给予超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倍的数额,显然是超出常理的。
三、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过错未充分考量,应调整双方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1.监控视频显示,被上诉人就是本案纠纷的起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素不相识,事发时在便利店正常履职,是一名守法的好公民。而被上诉人恰恰相反,因为表弟违法被城管警告,为了泄愤才上门滋事。倘若被上诉人不去争吵,通过行政复议等合法方式维权,完全不会发生推搡,自己也不会受伤。2.被上诉人动手在先,上诉人的反抗有正当防卫的意图。《询问笔录》中,上诉人称“他突然伸手朝我的胸部摸来”,结合判决书中表述的“原告走到被告工作的便利店,用手指反复指着被告”,可知上诉人的确被攻击在先,其后反击的行为虽不一定认定为正当防卫,也有保护自我的意图,主要过错在被上诉人。3.侵权责任承担的比例不该唯“结果论”,应考量实际发生侵害事实时双方存在的过错。倘若发生纠纷后,上诉人也瘫倒在地,并入院观察伤情,而被上诉人扬长而去,试问该案的责任划分还是80%与20%划分吗因为产生纠纷时,双方对侵害结果都缺乏预见,各自的过错在互相推搡时,已经确定下来,至于损害的结果则属于双方也无法把控的情况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情况表示关心,期望其早日康复!但也要借此表示,法律虽然不能彰显绝对的公平,但为了公平而公平,就是绝对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的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郝XX答辩称,一、答辩人2020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期间的医疗费用,系因被答辩人殴打致伤眼睛医治的花费,该费用理应由被答辩人承担。根据答辩人一审提交的、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可知,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多次拖拽、揪头、用脚踢踹、殴打头部、踢背等,甚至在答辩人手无缚鸡之力时、整个人已经瘫倒在地无法动弹时,持续殴打答辩人数分钟,致使答辩人头部、腿部、背部、眼部受伤,答辩人第一次病历资料显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次病历显示“双眼视神经挫伤”“患者自述被人打伤双眼,继而出现双眼渐进视力下降”以及2020年10月19日的询问笔录“我的右眼处疼痛”均可以证明,答辩人眼睛系被答辩人所致才需医治眼睛。据此,答辩人因此受伤而医治的费用理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一审举证期间,答辩人提交行政处罚记录单、询问笔录、医疗资料等已经完成医疗费用产生与被答辩人殴打行为相关性的举证。被答辩人对相关费用在一审举证期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未书面申请鉴定,现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及申请鉴定期限,应自行承担不利责任。
三、因被答辩人的殴打行为,造成答辩人的误工费情况属实,应依法予以支持误工费损失。现实中,达到退休年龄返聘的人员比比皆是。答辩人虽然有既往脑梗病史,但病情已经得到控制且稳定,并且在本次殴打前,答辩人腿脚利索、行动自如,一直坚持在答辩人儿子的烧烤店劳动获取报酬。答辩人因被答辩人的殴打行为而住院导致无法劳动,被答辩人理应赔偿答辩人的误工损失。
四、被答辩人所称的“正当防卫”不属实。如被答辩人系正当防卫,被答辩人不可能被行政处罚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处罚记录可以证明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具有严重过错。从监控视频也可看出,答辩人作为一名69岁的老人本就属于弱势群体,然而,被答辩人不仅对答辩人多次拖拽、揪头、用脚踢踹、殴打头部、踢背等,甚至在答辩人手无缚鸡之力时、整个人已经瘫倒在地无法动弹时,更是持续殴打答辩人数分钟,致使答辩人头部、腿部、背部、眼部受伤,由此可见,被答辩人的行为十分恶劣。
五、因被答辩人恶劣的殴打行为致答辩人受伤,答辩人不仅需要忍受治疗的精神、身体痛苦,更是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被答辩人殴打答辩人的行为理应承担造成答辩人相应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答辩人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对被答辩人的所有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郝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435.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必要的营养费500元、护理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689.66元,合计19325.3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在亲戚家经营的便利店工作,原告的亲戚在被告工作的便利店门口经营烧烤档,被告曾向城管投诉烧烤档烟雾排放不合规,2020年10月15日,原、被告因烟雾排放问题产生纠纷,被告在争执过程中,动手殴打原告。原告于纠纷发生当晚入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治疗终结后出院,被告认可该次住院的13天及产生的医疗费6552.79元;于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0日第二次入院治疗4天,产生医疗费3404元,原告该次住院的出院记录显示:患者自述于1月前被人打伤双眼(具体不详),继而出现双眼渐进视力下降,至今看不清眼前物体,遂到我院门诊求诊,出院诊断为:双眼缺血性视神经病变,双眼视神经萎缩,双眼视神经挫伤,双眼老年性白内障;于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5日第三次在神经(风湿科)医疗单元入院治疗2天,产生医疗费2630.58元。原告陈述受伤前在儿子郝X、儿媳张XX经营的惠州市XX工作,月工资为4500元,工资支付方式包括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另陈述住院期间由其儿子郝X陪护。原告在公安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被殴打后,右眼处疼痛,左边肋骨处有时候会痛,右脚行动不便。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原告走到被告工作的便利店,用手指反复指着被告,被告有殴打原告头部,腿部等行为,因原告就势躺在便利店,被告对原告实行拖拽,意图将原告拖出便利店。2020年10月20日,因被告殴打原告,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曾对被告李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公)行罚决字[2020]02474号】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工作琐事殴打他人,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应按照其过错程度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应承担责任比例,原告自行前往被告处挑起事端,且在事情没有持续恶化前,躺在便利店,原告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原告自担损失的20%,被告承担其中的80%。关于各项可支持的项目及金额,1、医疗费,原告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6552.79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第二次眼科住院治疗医疗费3404元,原告当天在公安笔录有陈述右眼疼痛,对第二次的医疗费用,予以支持;第三次在神经(风湿)科治疗的费用2630.58元,无病历记录佐证,无法评判是否与本次受伤有关,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支持9956.79元,住院天数核定为17天;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16天计算,不超过实际住院天数,每天100元标准较为合理,予以确认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00元;3、营养费酌定500元;4、护理费按13天,每天150元核定,为1950元;5、误工费,原告虽主张月收入4500元,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前一年有固定收入,故本院酌情按照2019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521元计算。经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2227元(62521元/年÷365天×13天);6、交通费500元,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6733.79元,被告承担其中的80%为13387.03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郝XX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387.03元。
二、驳回原告郝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郝XX负担50元,被告李X负担200元。被告李X应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强制执行。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一审判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情形,当事人未上诉部分,本院二审不予审查,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用问题;二、误工费计算问题;三、责任比例问题。
关于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并未认定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唯一方式。本案纠纷发生后,被上诉人郝XX第二次治疗4天,产生医疗费3404元,从诊疗结论来看,病因为双眼视力下降,除双眼老年性白内障之外,存在双阳缺血性神经病变、双眼视神经萎缩和双眼视神经挫伤。2020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被上诉人郝XX在第一时间陈述右眼处疼痛,经本院核查现场视频资料,被上诉人郝XX在纠纷发生时倒地,上诉人李X多次击打被上诉人郝XX头部,与被上诉人郝XX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因上诉人李X的过错造成被上诉人郝XX眼部损害的因果关系,上诉人李X需承担该部分医疗费用。
误工费计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被上诉人郝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一审法院按照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当。
责任比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经本院核查现场视频资料,被上诉人郝XX烧烤档和上诉人李X工作的便利店临近,被上诉人郝XX走到便利店门口,与上诉人李X发生口角,确实存在一直手指上诉人李X,并推搡上诉人李X的事实,存在一定过错,但猥亵事实依据不足。上诉人李X作为年仅42岁的中年女性,与68岁的被上诉人郝XX相比较,在身体素质和攻击能力上,存在明显优势。上诉人李X在反击将被上诉人郝XX推到之后,已经达到了合理防卫目的,在此之后,仍多次击打其头部和身体,并伴有脚踢的情节,其主观过错严重,一审判令上诉人李X承担80%的责任,无论从双方年龄相比较,或是攻击性伤害的程度均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1-11-03
  • 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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