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乔莫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2MA2AXNDW7B。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萍,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盛 泽 镇 中 心 大 道XX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2XXXX45256646。
法定代表人:季X。被告:季X,男,1975 年 12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 山 市 玉 山 镇 昆 北XX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X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江苏XX律师。
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季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签订的编号 202XXXX1006《买卖合同》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XX公司退还原告杭州XX公司款项 180000 元,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前退还 90000 元,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前退还 90000 元;
三、若被告苏州XX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履行退款义务,则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被告苏州XX公司须另付违约金 45000 元,即原告杭州XX公司有权按债权总额 225000 元扣除被告苏州XX公司已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告季X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杭州XX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 3038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苏州XX公司、季X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 2112 元,由被告苏州XX公司、季X负担,并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杭州XX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