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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宁XX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22)湘0524民初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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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根据事实和法律,整理原告材料和意见,维护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524民初1180号
原告:刘X,男,1994年3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宁X1,女,200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法定代理人:段X,系宁X1之母。
被告:段X,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宁X2,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被告宁X1之伯父。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X诉被告宁X1、段X、宁X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高XX,被告宁X1的法定代理人段X与被告段X、宁X2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彩礼人民币20万元;2、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宁X1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互有好感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订立婚约,原告于2011年5月21日向被告宁X1支付彩礼人民币20万元,由被告宁X1之伯父被告宁X2通过银行账户收取。被告段X系被告宁X1母亲。收取彩礼后,被告宁X1开始疏远原告,后面更是直接拒绝沟通,闭口不谈双方婚姻大事,且开始出现婚外情,原告为此陷入深深地焦虑及痛苦。考虑到双方并无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无夫妻之实,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返还彩礼,但遭到拒绝。综上、三被告拒绝返还彩礼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判决。
被告宁X1、段X、宁X2辩称:1、原告刘X将礼金支付给宁X1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段X,段X接受了相应礼金,与其他人没有关系,被告宁X1与被告宁X2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2、原告方对被告宁X1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相应礼金不应当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与被告宁X1于2021年5月经人介绍在原告父母、被告宁X1的大伯、被告宁X2及被告宁X2的母亲在场的情况下相识,双方约定由原告给付彩礼20万元即订婚,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应被告段X的要求将20万元打入被告宁X2的银行卡账户,2021年5月21日被告宁X2取现4000元,2021年12月8日被告宁X2根据被告段X的要求将剩余款项196000元转入被告宁X2的父亲宁XX的银行账户,尔后由被告段X全部取出使用。原告刘X与被告宁X1于2021年5月20日过门同居生活,同年5月27日一同去广州市与原告父母生活,2021年9月5日,为准备生育原告刘X陪同被告宁X1在长泰医院做宫腔检查。2021年11月30日,原告刘X在宁X1的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宁X1写出“同意解除婚约,并同意归还彩礼20万元。”的承诺书,随后将被告宁X1送回娘家。因20万元礼金一直由被告段X管控,原告刘X讨要未果遂诉诸本院,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与户籍资料、银行业务交易凭证及记录、被告提交的彩超报告单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原告刘X与被告宁X1于2021年5月订婚,被告段X作为被告宁X1的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原告明知被告宁X1系未成年人而与其订立婚约并同居生活,实际是以订立婚约为名实行买卖婚姻,严重侵害了被告宁X1的身心健康,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约行为无效,双方自行解除婚约系明智的选择,但被告段X因此取得的财产20万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不予返还给原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礼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
二、对被告段X取得的彩礼礼金人民币200000元予以收缴,限被告段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国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邹焱松
代理书记员  王茜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 2022-07-06
  • 原告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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