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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成功案例】故意伤害重伤案件经辩护获判缓刑

  • 刑事辩护
  • 闵刑初字第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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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重伤案件,经辩护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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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只要双方达成赔偿谅解,一般都可以取保候审并适用缓刑。情节轻微的,检察院甚至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故意伤害重伤案件因后果严重,大多数案件即便双方达成赔偿谅解,法院也很少适用缓刑。主要是为了避免“花钱买刑”现象,否则,岂不是有钱人可以为所欲为了!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故意伤害重伤案件适用缓刑的案件【《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647号】。以下是我向法院提交的辩护意见主要内容:

一、本案事出有因,被害方有严重过错。

本案当事双方均在菜场经商。案发前数日,闫XX醉酒在辛XX家门前叫骂。案发当日,辛XX看到闫XX骑助动车过来,辛XX上前质问,闫XX先动手打了辛XX,并进行追打。陈XX看到后与辛XX一起跟闫XX扭打。闫XX之子闫X加入帮助其父,陈X看到后,与闫X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闫XX先拿啤酒瓶打陈XX和辛XX,并打中陈XX头部致酒瓶破碎。紧随其后,也是闫X举起一只凳子砸中陈XX的头部。之后,陈X才拿啤酒瓶打闫XX。经鉴定, 陈XX、辛XX均构成轻微伤。显见,本案被害方有严重过错。陈XX被酒瓶砸头酒瓶破碎,又被凳子砸中头部,未受重伤实属侥幸。

二、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指控不当。

本案发生过程为当事双方五人先后参与互殴,均无预谋,属因民间纠纷口角之争引起的肢体冲突。

从现场监控视频可见,案发现场非常混乱,无论陈XX、辛XX、陈X一方三人,还是闫XX、闫X一方两人,在互殴过程中,均是毫无章法的乱打一气。各方内部之间均没有任何意思联络或有机配合。在本案闫XX的重伤有明确的直接致害人陈X的情况下,不应再追究陈XX和辛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认为,陈XX、辛XX有扭抱闫XX或闫X,使闫XX无法脱身,被陈X打中头部,所以也应当追究陈XX、辛XX的刑事责任。从监控录相看,陈XX、辛XX二人在陈X打闫XX时并无扭抱闫XX的动作。二人虽确有拉扯闫X的动作,但当时闫X仍手抓凳子欲打陈XX和陈X,辛XX和陈XX阻止其举凳砸人,合情合理,怎能理解为二人系配合陈X殴打闫XX呢?

三、本案当事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前相识,虽说关系并不亲密,但也没有任何大的矛盾。案发后,双方能够相互谅解,对所发生的事情均有悔意。

在目前法律已不支持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被告方想方设法凑钱赔偿对方,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方在菜市场摆摊做生意,起早贪黑,谋生不易。其经济状况并不好,此次赔偿,有大半是向亲戚借钱。被害方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方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方有严重过错。当事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希望能够对被告人陈X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实行行动回报社会和家人。


  • 2015-03-25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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