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8年,周XX介绍马XX认识了公务员王XX,在与公务员王XX接触过程中,周XX、马XX隐瞒二人曾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制造二人是上下级关系的假象。马XX谎称自己是XX公司办事处的主任,隐瞒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周XX、马XX利用公务员王XX有求于周XX的心理,通过公务员王XX向企业老板打招呼借款的方式骗取钱款。计骗取钱款3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7月,马XX以XX医院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通过周XX让公务员王XX帮助借款。公务员王XX遂找到王XX,王XX又找到张XX。张XX于2015年7月16日借给马XX80万元,期限一个月。经王XX反复催要,2015年10 月马XX归还50万元。周XX、马XX共计骗取30万元。
(二)2017年9月,马XX在XX医院工程已经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以XX医院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通过周XX让公务员王XX帮忙借款。公务员王XX找到李XX和杨某某办理此事。李XX借给马XX60万元,杨某某借给马XX20万元。周XX、马XX共计骗取80万元。
(三)2018年1月,马XX以XX医院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通过周XX让公务员王XX帮忙借款。公务员王XX找到杨某某办理此事。2018年2月2日,XX有限公司借给马XX200万元。周XX、马XX计骗取200万元。
二、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马XX,向其了解了事情的详细经过,判断案件到底是什么情况。
看守所会见后,然后去检察院阅卷,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然偶再次去看守所向当事人马XX核实了一些证据材料,经过马XX的确认后,律师向马XX说清楚了本案的一些法律结果,包括定罪和量刑,以及律师针对本案的辩护策略,然后也征得了马XX以及当事人家属的认同后,开庭审理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
1、马XX没有虚构身份和职业,其事实上就是XX公司在XX地区的业务负责人,马XX说周XX是XX公司副总与借款没有因果关系。马XX没有虚构、隐瞒借款理由和用途,借款大部分都用于偿还在建工程欠款或之前工程的欠款以及工人工资。出借人同意向马XX出借资金,根本原因是中间人公务员王XX的引荐,公务员王XX为了维护与周XX的关系,同意帮助马XX借款,没有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被骗。
2、马XX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马XX只是想向周XX借钱,是周XX单方决定找公务员王XX帮忙,马XX与周XX从未有过共同欺骗的犯意沟通。
3、马XX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时负债较多不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虽借款实际用途与借款时声称的用途有出入,但绝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其不能及时还款的原因是经营不善、市场风险还有意外事件。
4、马XX具有偿还能力,XX公司尚欠马XX工程款保守估计100万元到200万元。马XX的房屋抵押贷款本息余额不到230万元,但马XX提供的抵押房产经银行评估价值不低于470万元,另外,在子女困难时期,马XX负担了家庭支出,且出借、投资给子女数百万元供其创业,现马XX的子女有理由帮其还贷款。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马XX对公务员王XX谎称其是XX公司XX办事处负责人,周XX是公司副总,二人是上下级关系,隐瞒无偿还能力的事实,以XX医院项目工程需要资金为由,或在XX医院项目工程已经完工的情况下,仍以该项目工程缺钱为由借款,并将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消费、偿还个人欠款、挥霍。根据马XX供述,马X1、张XX、马X2等人证言及相关银行流水证实,辩护人提出的大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以前的项目工程欠款及工人工资与事实不符;公务员王XX及实际出借人基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给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马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