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申请人:陆XX
被申请人:XX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办案经过:申请人陆某在XX技术(天津)某公司从事商务工作,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委托我申请劳动仲裁,在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本案,我们提交了月工资单,月工资银行流水,双方的聊天记录布置和讨论工作具体内容,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且未足额发放工资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我们提供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晰,最终被告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认可,最终双方调解结案,陆某得到较为满意的赔偿。
2023年4月17日
仲裁员:刘X
书记员:杨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