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1990 年 11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唐XX 61,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连科,安徽XX律师。
被告:秦XX,男,1989 年 2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唐XX 61,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X与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5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且被告有暴力倾向,经常动手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上多处受伤,为解除这段婚姻,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被告多次发信息恐吓原告并到原告家中闹事。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秦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 2019 年 6 月 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 2022 年 7 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且争执不断。另查明,2022 年 6 月 30 日,双方因离婚事情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并受伤,经徐州市公安局店子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22)皖 1321 民初 3338 号民事判决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息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先后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虽未到庭应诉,但原告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息记录均显示被告亦有离婚的意愿,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经本院调解无效,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二人离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X与被告秦XX离婚。案件受理费 200 元,由原告王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