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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证,分开后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代理原告诉至法院成功争取到抚养权!

  • 损害赔偿
  • (2023)皖 1302 民初 91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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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结婚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证,因感情破裂分开后,双方就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我代理原告辩护法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成功争取到抚养权,且抚养费对方也承担!

案件详情

   原告:尚X,女,1992 年 8 月 9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XXX,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汪集联村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连科,安徽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97 年 10 月 5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XX。

   原告尚X与被告刘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 6 月 7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连科、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儿子刘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 2019 年 2 月 10 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 年 7 月 27 日生育儿子刘XX。由于原、被告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经常因琐事吵闹。现原、被告分居生活,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XX辩称:我想要孩子。理由如下:原告尚X在同居期间出轨,不适合抚养孩子;尚X经济条件不如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 2019年 2 月 10 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生育一子,取名刘XX。后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目前,刘XX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视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与被告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原、被告当庭均认可刘XX目前随原告生活,考虑刘XX尚年幼,且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刘XX的健康成长,应不改变刘XX的生活现状及生活环境为宜,故原告诉讼请求“刘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收入证明,根据刘XX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照《2022 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本院酌定由被告刘XX每月支付刘XX的抚养费 8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尚X与被告刘XX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刘XX随原告尚X共同生活,被告刘XX自 2023 年 7 月起每月支付刘XX的抚养费 800 元直至刘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该抚养费于每月25日前支付完毕;被告刘XX对刘XX享有探望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0 元,由被告刘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2023-06-2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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