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董X, 户籍四川省南部县XX上河某号,现住云南省红河XX 弥勒市弥阳镇温泉XX某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1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 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23年 5月10日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023年5 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释放,同日被麒麟分局取 保候审。2023年5月26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 候审,由弥勒市公安局吉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住云南省红河XX弥勒市弥阳镇温泉XX110号。
通过王律师的辩护,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董X,通过打开免 提的方式让诈骗份子与被害人进行通话,向被害人进行电信
诈骗,致使被害人被诈骗9823元。
鉴于犯罪嫌疑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 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 得被害人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XX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