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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麒检未附不诉(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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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是一起网络诈骗,并且涉案金额较大案件复杂,辩护人抓住本案犯罪人犯罪形态和现有证据,充分的多次和公安,检察院沟通最终意见被采纳办理了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完全的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我方抓住有理机会,并结合犯罪嫌疑人最新情况提出附条件不起诉,最终意见本采纳。

案件详情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董X, 户籍四川省南部县XX上河某号,现住云南省红河XX  弥勒市弥阳镇温泉XX某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1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  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23年  5月10日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023年5 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释放,同日被麒麟分局取 保候审。2023年5月26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 候审,由弥勒市公安局吉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住云南省红河XX弥勒市弥阳镇温泉XX110号。

  通过王律师的辩护,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董X,通过打开免 提的方式让诈骗份子与被害人进行通话,向被害人进行电信

  诈骗,致使被害人被诈骗9823元。

鉴于犯罪嫌疑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 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 得被害人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XX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 2023-06-29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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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兵律师,从上海政法学院毕业,尔后进一步深造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华东理工大学,是一名全国知名律师。先后分别获得上海政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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