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2民初953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北京市XX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285000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系夫妻关系,原告××的女儿××与××系同事关系。刘XX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找的办事人。××与刘XX很熟,××则不认识刘XX。
2016年底,××在和××聊天时告诉××通过刘XX可以买便宜的回迁房,自己已经定了一个两居室。××担心交完定金到时候钱不够买房子,××说房子很抢手,想要的人很多,交上定金到时候如果不想要了就把钱退回来。此后,××把刘XX带过来,给包括××在内的一些人介绍了操作办法。这些人中,除××之外的其他人都是想买来投资,只有××是因无房想买房来住,所以××顾虑比较多。××又告诉××,已经有很多人办理成功住进去了,××才打消了顾虑。××决定要的时候,××说没有两居室只剩三居室了,××因钱不够买三居室不想要,××就把自己的两居室让给××。出于对××的信任,最终××交了60万元定金。交定金之后,他们并没有按照当时说的一两个月就办完,拖了半年多仍未办理。××多次询问××进度,如果办理不成希望退回定金。于是到2017年底××公司把××的钱全部退回来了。
2018年初,××又找到××,说现在又能办了。××询问如何交付资金,××表示直接把钱给她,由她统一给刘XX公司。××问过为什么,××表示是刘XX的意思。××出于对××的信任,按照××要求的时间和路径(转给××)提供了资金。实际出资人是××的母亲××。又过了大半年,还是没有结果,××和××再次告知××如果办理不成就退钱。
2019年1月3日,××转给××27万元,说是刘XX退回了180万元,还有220万元没有退,所以先给一部分(事后结合《刘XX承诺》才知道,××和××的60万元刘XX已全部退回)。
2019年4月,刘XX因涉嫌诈骗被抓,××告诉××刘XX尚未立案,公司还有人,争取把钱退给××,并于4月15日转给××4.5万元。其后,××多次询问××,××表示:其实自己不缺钱,自己在怀柔住别墅,家里好几辆车,股票每天挣的钱都能够把剩下的钱给××。但是自己的老公不同意,觉得没必要把钱给××,买这个房都是大家自愿的。最终××告诉××等年终奖发下来就把钱给××。
2020年1月,年终奖发放完毕,××再次找××要钱,××却反悔了,表示之前是心疼××不容易,冲动之下说的答应还钱,又说自己买了四套损失最大(从后续的对账单来看××只交了50万定金,是如何购买的4套,钱又是如何退的,对此××存在疑问)。
眼看××反悔不再退钱,××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并且在诉讼中通过××提交的对账单获知,××交付的定金是50万,按原计划却可以购买三居室或者是她自己说的四套房屋,而××交60万定金只能买两居室,可见××在帮办购买回迁房这个事情中是获得好处了的。××有理由怀疑对账单中涂抹的信息正是××获取好处的方式及金额。此外,××起诉后,××通过微信发来了《刘XX承诺》,结合该承诺与对账单中的信息可知,××的60万定金刘XX已于2019年1月3日退给了××,却被××私自占有处分,这也是后来××答应××自己会把钱退给她的原因。
××在答辩状中称“自己要回来的退款,在自己没有足额退回的情况下一分钱不给××也是可以的”,进而不把刘XX退给××的60万还给××和××,显然是没道理的。正是她这种错误认知导致了现在的局面,刘XX退给××的钱××不给××,××自己答应还给××的钱又不履行承诺,致使××和××仅有的积蓄被套,××至今仍带着孩子租房子住。与××等人花钱投资不同,房子对××来说是刚需,只因对××的信任才愿意通过××买,并且是××说了不想买了随时能退才付的钱。××更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归还××和××的钱款,更何况该款项刘XX已转给××。综上所述,望法院支持××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共同辩称,××、××与××从未谋面,也从无联系,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女儿××与××为同事关系。××与××家人、朋友一起于2016年购买××公司出售的回迁房屋,每个购房人自行与××公司签署购房合同,自行打款给××公司,由诚××公司分别开具收据。中途因××公司承诺的成交时间一拖再拖,所有人先后选择了退款。××与××及其他7人属于最后退款的一波购房人。××第一次全款已经退完。
到2018年初的时候在××一家还没退完款的时候,协调退款时间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说之前问题都解决了,马上就可以办理选房入住了。××把这个情况通报给了所有购房人,包括××和××等人选择了重新购买。××司法定代表人刘XX以他们客户太多为由让××把重新购买的家人同事的购房款集中一下统一汇给他公司。××把这个情况转告××,××也同意集中汇款。于是××于2018年3月15日汇款给××60万元,××于当日将××两名同事的120万元及××补交的20万元连同上述60万元共计200万元汇至××业公司,后来××公司陆续通知大家去重签购房合同、放弃货币补偿协议及领取选房单。2018年9月7日,××公司给××出具了选房单。后因快到选房时间时××公司又表示需要延期,在××的建议下大家再次退款。2019年4月因××公司涉嫌诈骗,刘XX被抓捕,造成房款没有退完。
退款催促工作也是××在做,随着退款越来越困难,××建议包括××在内的大家都要参与催要,给他们施加压力。可能大家谁也没有想到××公司是诈骗,除了××其他人偶尔催一下也没上心。××几乎每周都去两到三次上门催要,经常跟大家通报催款情况,最终2019年4月刘XX被抓捕事发,××把要回的钱按照交款比例分给购房人。
在整个买房过程中,××、××从来没有对任何人推荐过,均为买房人到××公司位于新世界的办公地,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给大家介绍房源情况,自行决定购买。××签署协议,协议上有首付金额60万元、房屋名称、价格等内容,自行交款。××有刘XX的微信、电话,第二次退款过程中××也到公司找过刘XX了解情况,经常关注进度。后期退款情况、进度她也都知道。××跟另一个购房人(××、××的领导)一起找刘XX写的退款保证××都知情。刘XX被抓后××第一时间将所有人拉进维权群,维权群里其他人发布的信息里面购房人名单里有包括××在内的购房人名字。这些均证明了××是购房,不存在借贷之事。
包括××、××在内的购房人都是从事金融、信贷专业的人士,都清楚风险所在,只是当时大家的共识是机会大于风险,策略是尽量少交首期付款,多跟进进展。历时几年的整个过程,中途很多人退款,刘XX从来没有推辞过,对着急的人甚至主动劝人退款,所以发现选房再次拖延时,选择退款刘XX立刻答应,至此没人感到是诈骗,退款越来越困难直到刘XX被抓,这件事是大家共同判断失误所致。
在这件事上如果××有错的话,就是退款不应该分给××,因为××没有推荐过××买房,××也不是卖房人,更不是受益人,没有义务替××催退款。××自己要回来的退款,在自己都没有足额退回的情况下一分钱不给××也是可以的。
××怠于履行自己的催要义务,××把自己催回的款项分给××,××不但不感恩,还反咬一口,编造谎言称双方是借款纠纷,截取××帮着转账这一整个事件中的一个环节讹诈,这跟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诈没有区别。
民间借贷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即借款合同、借条或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口头约定,二是实质要件即借款交付。××、××跟××不认识也未谋面、从未联系过,无法达成民间借贷形成的形式要件。××汇款是应××要求做的,××自认是替××买房付款,由此证明原、被告之间无民间借贷之实。××代理人在庭审时似乎忘了本案原告是××,也忘了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整个庭审都在讲述××买房、退房过程,××代理人在法庭亲述汇款60万元是××为××支付的买房款,未提供任何民间借贷证据,仅凭言辞往民间借贷上靠,妄图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了二被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驳回××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通过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在本案审理中发表的意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3月15日,××通过其名下尾号为0118的XX银行账户向××名下尾号为8455的XX银行账户转账支付60万元。××、××庭审中称上述款项系××代××支付的购房款。××收到上述60万元后向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转账汇款200万元,银行客户摘要栏载有:“第二次付款”字样。庭审中,××一方认可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款项××已经支付给了××公司。
2019年1月3日,××通过其名下尾号为8455的XX银行账户向××名下尾号为3395的中信XX账户转账支付27万元。2019年4月15日,××通过其名下尾号为1106的XX银行账户向××名下尾号为3395的中信XX账户转账支付45000元。××、××庭审中称上述两笔转款性质为代刘XX退还给××的购房款。
××与××曾进行过微信聊天,聊天的主要内容为:
××:“虽然这个事情都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但是你一直特别伤心,我昨晚上又跟我爸吵了半天,我爸那脾气,哎呀,你也不知道,一上来之后就就就,哎呀,所以说麻烦你等着我回去吧,我周四回去,咱们俩再商量一下好吧(以上聊天内容系微信语音自动转化为文字后显示的内容)”。2019年4月16日,××:“其实姐这个事情是最终是拿到那个选房单之后,可能我是觉得确实是有谱儿了,所以说我才让我爸去把这个借了一些钱,完了以后去哪个决定再去买的,也没想到事情会弄成这样,嗯,我吧,虽然就是老古板吧,不理解,但是我理解这个事情,嗯,就是咱们俩再商量吧,反正整个事情就是这样儿,嗯,你看你,我也知道你这边儿天天睡不着觉,我也挺心疼的,我也不想让你这样(以上聊天内容系微信语音自动转化为文字后显示的内容)”。××:“姐,今天发年终奖了。您之前说发年终年(奖)能把钱给我。所以这期间我也没和您提过,一是怕您想起这事心情不好。二是我也相信您。这一年我挺紧张的,自己带着孩子租着房子,但我重(从)来没提过。要不是靠我爸平时支持我点,我房租都还不上。之前买那个房子,和我朋友接(借)了100多万,我答应他年底给人家还一部分。也希望体谅我一下。谢XX”。2020年1月22日,××:“你明天上班我们面谈一下吧。我当时确实出于心疼你,觉得你一个人带孩子不容易,想帮你度过难关冲动之下对你说了那些话,也是受的人垫付的感染,觉得我有能力就帮你一把,但是过后越想越觉得不对,就交流了一下,她认为我这么做不太妥当,让我跟你聊聊,但是我总也开不了口。其实你应该知道,我买了四套损失最大,从决定退款开始我每周都去找,电话每天打,最后我去跟他算了账,逼着他给我们签了退款承诺,我用尽了我能做到的一切手段,包括刘XX被抓后,我跟着别人去刘XX父母家、拦截刘XX的老婆,直到有人被抓我才做了放弃,我觉得我对的(得)起所有人,从发现问题开始我就让大家都去找,其他人都去找过几次没有成功退一分钱所以知道退款的艰辛,我也把找他退钱的事当时(是)自己的事,一直不懈努力。我再跟你说说我的情况,我门(们)去年及其(极其)不顺利,我被别人骗了很多钱,诉讼赢了但是钱一直没要回来。我老公公司被出纳侵占了五六百万,已经报案了。以上是我预计会有部分款项能要回来,基于我有一大笔收入也基于我老公公司收入也还可以,也基于你说的你财务状况,我大嘴说出了那些话,结果这两件事都出事了。我年终奖只发了93000.所以我们看看怎么能让你度过比较困难的时期,我可以适当帮助你。你明天上班吗?”。××:“××,收到你妈妈起诉我和我老公的诉状,我心情特别复杂,我们一起买房子,一起都被骗了大家都有损失。大家都是到刘XX的办公室,由刘XX介绍项目,大家自己判断可行性,自己决定是否购买,我自始至终向包括你在的任何人推销、推荐过房子吗?除了我妹妹我我老公的哥哥其他人都是自己听说了自己要跟着一起买的,这些上当的人有我妹妹的领导,我老公的哥哥和同事,和她介绍的同事,和她介绍的客户,不都是觉得这个事很对吗?在刘XX楼下新世界请咱们吃饭时,我表示毕竟不是正规渠道这么多人买我有压力,所有人都表示是自愿行为跟我没关系,这个你在场。中途我觉得时间太长了没结果,是我让大家先退的,我的还没退完的时候,刘XX说又能也继续办了,他说他客户太多,让我把继续买的人钱集中一下汇给他公司(这个情况也跟你讲了你同意的),你跟刘XX公司签的买房合同,他公司给你的收据。我们怎么成了跟我的借款纠纷了?这些前后经过你跟你妈妈说过吗?我发现选房时间快到了,他说还要延后也是我建议大家退的,退款答应的特别痛快,所以退款之初也没觉得他是诈骗。从退款开始我一周几次去刘XX公司催促,有时候跟一起去(这个你也知道,我和跟他谈的让他给每个人10万元赔偿,他都答应了)。我也跟你说过让你有时间也去给他施加压力,当时觉得退的慢没觉得会出事,你工作很忙,所以我也没有那么紧迫的让你亲自出面。我把退款当成自己的事就是因为不是同事就是家人,所以要回来的钱按照比例给大家分了,我自己的比例更少,因为我老公哥哥的刷卡单由于嫂子去世找不到了,所以这个让刘XX找去查账就没算这笔50万,这个知道,刘XX的欠条上也有显示,我对的(得)起所有人。我先要自己的,再管别人也是可以的,但是我没有。你妈妈起诉我们,能让她舒服点,我能理解你”。随后,××向××发送了载有“刘XX承诺”手写字样的照片,该照片还载有如下手写内容:“2019年1月31日前退50万元整。2019年2月28日前退70万元整。2019年3月31日前退50万元整。剩余款项于2019年6月30日前结清。刘XX。2019.1.3”。
二被告主张××与刘XX之间存在如下微信聊天:“2018年9月5日,××:‘这周能把款给客户退了吗,这个着急,你怎么安排的?’‘还有××刘X的选房单你看到了吗拍一下我们所有人的,平房测绘表给我’,刘XX:‘晚点给您回吧’2018年9月11日,××:‘你什么时候方便××想找你了解点情况’、‘明天方便吗’、‘刘XX怎么又不回复了?’,刘XX:‘明天下午吧’,××:‘好的’‘我们下午1点半左右到你那’。××对上述聊天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二被告主张案涉款项系××的购房款,并为此提交了编号为X的X选房单,该选房单主要内容为:“被拆迁人(产权人/承租人)××可以选购X的二居室户型,房屋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单价X元/平方米,购房总款为X元。该选房单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20日)当日21:00之前进行选房,如不选房,逾期作废。请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后,房源单位将联系办理签约,如不办理,此房不予保留。XXX”。××表示对上述选房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没有亲自办理关于选房方面的事情,该选房单是××发给××的。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隶属借款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出借人实际支付了借款。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可知,××系××之母,××与××系同事关系,××与××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15日××向××汇款支付的60万元系代××支付的与××购房有关的款项,该笔款项××在收款当日即转给了××公司。此后因购房失败,××寻求退款。2019年1月3日××向××汇款支付27万元,2019年4月15日××向××汇款支付45000元。上述共计315000元款项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系他方通过二被告向××退还的与购房有关的款项。据此可知,××尚余285000元与购房有关的款项未予追回。
从××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因××与购房有关的款项系通过××支付给了××公司,故××在微信中曾向××表达出了“我周四回去,咱们俩再商量一下好吧”“就是咱们俩再商量吧,反正整个事情就是这样儿”等协商解决退款问题的意向。此后,××向××发送了“姐,今天发年终奖了。您之前说发年终年(奖)能把钱给我。所以这期间我也没和您提过,一是怕您想起这事心情不好。二是我也相信您。这一年我挺紧张的,自己带着孩子租着房子,但我重(从)来没提过。要不是靠我爸平时支持我点,我房租都还不上。之前买那个房子,和我朋友接(借)了100多万,我答应他年底给人家还一部分。也希望体谅我一下。谢XX”的内容。××则在2020年1月22日向××表示“你明天上班我们面谈一下吧。我当时确实出于心疼你,觉得你一个人带孩子不容易,想帮你度过难关冲动之下对你说了那些话,也是受垫付的感染,觉得我有能力就帮你一把”。××以此主张××曾向××作出了归还案涉购房款项的承诺,但此后××反悔拒绝兑现其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综合××提交的××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足以认定××与××曾在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达成过由××向××进行退款的合意,且双方达成了以××获得其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为退款的前提条件。该退款合意应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和××之间所达成的退款合意可视作双方之间通过沟通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双方据此形成了借贷合意。鉴于××购房的款项来源于其母亲××,因此××主张由其来作为接收退款的主体不违常理。加之××与购房有关的款项已经通过××支付给了××,再由××转给了××公司,故本院认定××与××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款金额应按照××未追回的与购房有关的款项金额予以认定,即为285000元。××否定双方借贷关系的抗辩意见,与本院认定其曾向××作出过还款的意思表示存在矛盾,也有违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退还的款项属于××为购房所支付的款项,且在案证据显示××公司为实际收款人,因此在××购房失败后,其本人或××如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公司或相关售房主体的退款,××作为后加入进债务的人,应在××或××实际获得的退款范围内免除相应的还款义务。
××在2020年1月22日向××所发送的微信中明确表示“我年终奖只发了93000”,故××归还借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据此,本院对××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8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对××提出的借款利息主张,本院在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范围内予以确认并支持。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本院认定××应向××承担归还借款责任的主要事实依据为××曾向××作出过还款的意思表示,但××并不存在类似的行为,且案涉60万元款项系××用于购房所支付的款项,××在收款后当即支付给了××公司用于××购房之用,而并未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处分上述款项,因此××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案其他事实和证据,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院不再予以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有关借贷合意的形成、借贷资金的支付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由原告××负担16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 杨XX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康XX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