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一审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2020)苏1324刑初3号
案情简介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
2016年2月,被告人陈X和卢X、俞X(均另案处理)在承建泗洪县瑶沟乡南苑名城XX工程期间,因资金链断裂,遂商量找熟悉的人来购买房屋,将购房款中1万元交给南苑名城售楼处作为定金,余下购房款留三人共同使用。后被告人陈X等人将南苑名城C6-1-301房产及配套车库以25万元出售给朱某,将南苑名城B6-1-201以26万元出售给张X,将南苑名城C2-1-301以18万元出售给刘X。
二、保险诈骗
2015年3月10日傍晚,祁XX(已判决)在泗洪县瑶沟乡官塘南苑安XX因索要工程款与汤X(已判决)发生争执,后汤X故意倒车撞祁XX的车头部,致两车损坏。被告人陈X等人出面进行调解,双方商量把损坏的车辆开到别处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以骗取保险理赔金。2015年3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陈X驾驶汤X的苏N×××××的银灰色宝马轿车,至泗洪县瑶沟乡政府南约5公里处老121省道旁,与祁XX驾驶的苏A×××××的红色蒙迪欧轿车相撞,故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被告人陈X拨打110电话报警、祁XX拨打电话报保险,经交警部门按照正常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保险部门按照正常交通事故进行理赔,祁XX骗取中国XX公司事故理赔金59160元。
办案经过: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X的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朱某、张X、刘X购房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朱某、张X、刘X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犯罪;2、被告人陈X在保险诈骗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X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陈X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伙同车辆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陈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就以上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陈X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及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不构成诈骗罪。
二、被告人陈X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