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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感情破裂,帮助当事人争取到孩子抚养权

  • 婚姻家庭
  • (2022)京0105民初48859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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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5民初48859号

  原告:张XX,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刘XX,女,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北京市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周X,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子张XX由张XX抚养,刘XX于每月五日前支付抚养费21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如果判决刘XX抚养张XX主张探视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双方相识,自由恋爱,2019年4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2019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张XX。2021年6月20日刘XX以夫妻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2021)京0105民初77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求。之后双方感情不仅没有修复反而更加恶化,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修复可能。刘XX自2021年3月搬离至其母亲处居住,期间为争夺抚养权恶意隐匿孩子,我通过报警、社区调解、街道居委会等方式试图见到孩子,但是刘XX至今不让我及父母与孩子相见。我目前在北京工作,有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良好,有时间和能力保证张XX健康成长。我父母均已退休在家,二人身体健康,在北京有独立学区住房,有能力且乐于帮助我一同照顾孩子。刘XX工作繁忙,张XX难以得到母亲陪伴,在双方分居期间,孩子多是由刘XX母亲在家照看,但是刘XX母亲目前年老体弱且还有年事已高的老母亲和年仅12岁幼子需要照顾,刘XX父亲因工作长期不在家,我更利于抚养孩子,特诉至法院。

  刘XX辩称:同意离婚。我坚持要求孩子归我抚养,张XX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意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

  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双方于2019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张XX。双方于2021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刘XX带孩子张XX回其父母处居住。2021年3月至7月,双方经协商一人带张XX一周,2021年7月至今张XX和刘XX在刘XX父母处生活。

  2021年刘XX诉至本院要求与张XX离婚,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出具(2021)京0105民初77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刘XX的离婚诉求。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均同意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具体包括双方目前名下全部的财产:房产、车辆、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张XX撤回了财产分割诉求。

  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张XX抚养及一方抚养后另一方如何探视。双方均主张由己方抚养,己方抚养更利于张XX成长。

  关于双方工作和收入,双方均表示不清楚对方具体收入情况,张XX表示系某公司董事会秘书,月收入1.5万元;刘XX表示系某燃气集团审计,年薪18万元。

  关于孩子抚养其他条件,张XX表示家风端正、父母条件好,自己有住房,有较好的教学资源,小区附近有非常近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还有班车,小区内同龄小朋友也很多,利于孩子成长。刘XX表示孩子太小,一直是其亲自照顾,刘XX母亲帮忙照顾,家里有自有住房,为了孩子学区也准备单独再购置房产,备选的幼儿园和学校也都离家很近,父母受过高等教育,教育孩子有优势等。庭审中针对各自主张,张XX提交了劳动合同证明经济状况良好,提交了房产证两份证明张XX有独立住房目父母也有独立学区住房,提交了事实陈述和照片证明其父母有能力且乐于协助张XX照顾孩子,刘XX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表示孩子交给张XX带期间全是张XX父母带,张XX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张XX提交了事实陈述、照片和就诊凭条证明张XX在刘XX及其父母照顾期间多次生病,刘XX及父母缺乏妥善照顾孩子能力且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刘XX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孩子生活中有点意外是正常的。刘XX提交了劳动合同、纳税申报、学历证书证明收入稳定和受教育程度高,张XX表示真实性无法核实但其工作收入更高。刘XX提交了房产证、父母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协助抚养声明、父母收入资料,证明父母名下有学区房且受教育程度高、愿意协助抚养孩子;张XX对房产证真实性认可,其他无法核实,表示刘XX父亲常年不在家,老人孩子组成的家庭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一个三岁的孩子。刘XX提交了孩子看病、疫苗、康复、早教材料和机票信息等,证明孩子出生以来主要由刘XX陪伴;张XX表示上述主要系刘XX单方掌控孩子不让张XX接触时间的证据,张XX对孩子也是爱护有加。刘XX提交了与张XX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证明张XX工作繁忙且离婚后抢夺孩子;张XX对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聊天记录系截取,张XX对孩子也很重视,报警记录是家庭矛盾。

  关于孩子抚养费,双方均向他方主张一定数额抚养费。除上述双方所述收入外,关于孩子花费,刘XX表示每月日常生活费5000元左右,孩子上语言矫治课每月4000元(报销后花费),早教课2万元。张XX表示孩子未上幼儿园,具体花费不清楚,但是不同意报语言矫治课,残联也可以报销,早教课不是必要花费。双方未提交有关证据。

  关于他方抚养后如何探视,张XX表示要求每周探视一次,每周都可以接走孩子三天两夜,周五下午接走,周一直接送到学校赛量假要求一半时间可以接击孩子春节每年双方轮流,另外如果对方要带孩子出京需要向张XX告知,接送孩子地点必须在北京。针对上述探望要求,刘XX表示不同意,方案是孩子7岁前每隔一周周六早晨8点接走,晚上8点送回,7岁以后每隔一周,周五晚上8点接走,周六晚上8点送回,上小学后每个寒假可以去张XX处8天、暑假10天,是否连续可以商量,春节可以去张XX家3天。刘XX表示没有想过孩子探望权问题,不能离开孩子。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维系基础,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财产,应以双方意见为准,鉴于双方未再就此提出明确诉求,本院不再予以判处。

  关于张XX抚养,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双方均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但考量张XX年龄、目前生活环境等情况,双方离婚后确定由刘XX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结合双方意见、收入状况、孩子日常花费及北京市生活标准,刘XX主张抚养费4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关于探视,刘XX应配合张XX行使对张XX的探视。关于行使探视具体方式,双方存在分歧,张XX要求每月、寒暑假和春节期间探视,考虑每月探视以及寒假和春节假期存在重叠及便于确定探视等因素,本院结合双方意见酌情判处。在此应予以说明的是,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同作用。子女和父母的联系与交往应当得到有效保障,这不仅可以让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亲情呵护,还可以增强子女与父母的情感交流,满足子女情感上的需求和寄托,从利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酌情判处,希望双方不要裹挟着自己的情绪、偏见,能够共同从孩子的感受和权益角度出发,加强协商和配合,共同维护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双方之子张XX由被告刘XX抚养,原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抚养费四千五百元,直至张XX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刘XX应配合原告张XX行使对张XX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次月原告张XX每周可探视张XX一次,周五晚上八点自被告刘XX处接走,周六晚上八点负责送回;二 O 二三年一月春节原告张XX自被告刘XX处接走张XX,假期开始当日上午九点接走,假期结束当日下午五点送回,二 O 二四年春节张XX在被告刘XX处,双方按年轮流。

  四、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X和被告刘XX各负担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直接支付原告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9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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